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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2-28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平政〔2017〕35号)
各有关单位:
《和平区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和平区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6〕18号)等文件要求,转变监管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平区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和平区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区长担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负责联合惩戒信息传递、整理汇总联合惩戒结果等工作。各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并按时限要求做好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由相关行政机关根据记录信息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递送给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配合实施相关处理措施或对当事人加强执法监管。
三、工作流程
(一)信息产生、递送。
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目录》中规定情形的,将信息生成机构、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内容、措施实施机构、法律依据等内容填入《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递送到措施实施机构。
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平台上线前,采取纸质方式递送,各部门加盖印章后上报纸质材料,平台上线后依据平台功能调整工作流程及递送方式。
(二)信息接收。
措施实施机构收到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信息,确认属本部门职责且符合《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目录》要求的,应出具《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接收回执》,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联合惩戒信息有异议的,可将信息退回处理机关,但应当说明理由。
(三)争议解决。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上报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研究确定。
四、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当事人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联合惩戒目录规定的情形,未按时限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递送联合惩戒信息的;
(二)记录信息不实或提供错误联合惩戒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查阅当事人信用记录或拒不接收联合惩戒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联合惩戒目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作为建立信用监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确立联络员,并派专人负责。
(二)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抓好组织推动和落实。
(三)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各相关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惩戒措施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口汇总情况,上报区领导小组,确保联合惩戒措施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