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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和平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2-07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本区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营造健康有序发展的校外教育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

——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减轻家长负担。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力度,创新优化管理举措,提升管理实效。

三、明确准入规则

(一)坚持从严审批

严格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不再审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实施分类审批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根据《天津市非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天津市非学科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审批流程实施准入,办学许可证要载明业务主管部门。

学科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为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及区科技局。

四、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由教育、文化旅游、科技、体育、政务服务、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人社、消防、应急管理、卫健、网信、金融、公安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召集人:区委、区政府分管教育、文化和旅游、科技、体育的领导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

副主任:区教育局分管校外教育监管、民办教育的负责同志

成员:区教育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并指派1—2名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专门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如有变动,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具体职责

1.区教育局:负责总体统筹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备案工作及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牵头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从业人员、培训行为、资金监管、年检、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疫情防控等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2.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备案工作,牵头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从业人员、培训行为、资金监管、年检、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疫情防控等监管工作;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的校外线上培训应用的监管工作。

3.区科技局:负责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备案工作,牵头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从业人员、培训行为、资金监管、年检、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疫情防控等监管工作。

4.区体育局:负责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备案工作,牵头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从业人员、培训行为、资金监管、年检、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疫情防控等监管工作。

5.区政务服务办: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工作,分类向区教育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推送审批事项信息,由教育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双线备案。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牵头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广告治理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和相关监管工作。

8.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对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

9.区人社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的监管工作;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10.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1.区应急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和卫生应急工作。

13.公安和平分局:负责依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安管理;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执法安全保障工作。  

14.区委网信办: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析研判,做好网上舆情应对;协调上级网信部门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属地违规校外培训机构线上平台、应用进行依法处置。

15.区金融局:负责配合市级金融部门对金融机构培训费贷款办理及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级金融部门做好对商业银行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的监管工作。

16.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大网格化管理力度,强化网格员日常巡查,对未经许可或登记擅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责令停止并及时通知教育部门和对应业务主管部门。

(三)议事规则

1.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门会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议定的事项。

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对需要推动的工作,会议应明确具体落实部门,并按照目标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2.联合工作组制度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联合工作组,开展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五、推进社会共治

(一)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校外培训机构主体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在健全资质、安全管理、质量提升、诚信履约、风险保障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强化自我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推行“公开承诺+信用管理”模式,推动培训机构开展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提供培训服务、办理收退费等事宜。

(二)推动行业规范自律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在机构自律、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三)鼓励社会协同治理

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校外培训机构问题的,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相关部门处理,对于难以界定或综合性较强的信访件,反映学科类机构的分派至区教育局,反映文化艺术类机构的分派至区文化和旅游局,反映体育类机构的分派至区体育局,反映科技类机构的分派至区科技局,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协调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本部门监督管理方案,组建针对本部门主管机构的联合工作组,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监督管理方案和联合工作组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协同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合作和信息共享,积极参与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工作,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强化考核评估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评估工作,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推诿扯皮的部门,要区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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