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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天津市和平区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津和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20213

 

 


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

专项治理的通知

 

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6号),根据市诚信办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治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并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

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为存在以下两种失信情形的信用服务机构:一是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服务机构;二是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市场主体。

二、主要治理措施

(一)建立台账。根据国家发改委财金和信用建设司下发的清单,区诚信办剔除被注销或吊销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台账》(附件1)及《和平区信用服务机构基础名单》(附件2)。建立台账及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区市场监管局将每月新增登记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于次月1前反馈至区诚信办,如有《和平区信用服务机构基础名单》(附件2)中所列信用服务机构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变更经营范围登记不再属于信用服务机构的情况一并反馈;各监管部门、区法院对《和平区信用服务机构基础名单》(附件2)中的企业作出新的处罚决定或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请及时通知区诚信办调整专项整治台账名单。

(二)重点约谈。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法院(治理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服务机构)、相关监管部门(治理对象为存在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服务机构),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对相关治理对象启动约谈程序,督促相关机构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和平区信用服务机构基础名单》(附件2)与辖区内信用服务机构逐一对接联系,于2021425日前完成所有信用服务机构的登记工作,填写整理《信用服务机构登记表》(附件3)上报至市诚信办,区市场监管局等监管部门协助完成此项工作。

(三)重点监管。区发展改革委将治理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日常监管监测频次,对一定时间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治理对象,向相关监管部门发送风险提示函。

(四)主动承诺。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本区所有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诚信自律,主动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登记有关信息并开展信用承诺(附件4),接受社会监督。

(五)集中公示。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信用中国(天津和平)”网站首页设置跳转链接,依托“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信用服务机构”专栏,集中公示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登记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信用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服务产品种类及收费标准;信用服务机构自愿公示的其他信息。

(六)建立机制。区发展改革委建立问题举报投诉机制,收集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信用服务机构不履行信用承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失信问题线索,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优势,并及时将相关线索推送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治理。(举报投诉电话:23196717;电子邮箱:hpqfgw04@tj.gov.cn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及时抽查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及践诺情况,积极回应问题线索,发现信用服务机构存在相关失信问题的,责令其立即纠正,也可对信用服务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机构主动承诺约定,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示相关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信息,纳入专项治理名单。

相关信用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有关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直至逐出市场。

(七)限制合作。各部门在选取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时,要将机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尚未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等情形作为重要参考。

(八)信用修复。区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与区法院、相关监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协同联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为治理对象提供高效、便捷信用修复服务。

三、治理目标

20216月底前,治理台账退出率达90%2021年底力争达到100%,基本实现台账清零。监测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行线索,并向有关部门印发监管提示函(附件5)。治理对象退出台账标准为:

一是治理对象被行政处罚的,治理对象要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完成信用修复;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治理对象要及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是治理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有关要求签订信用承诺书,相关承诺信息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是对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行为线索,全部发送监管提示函。

四、相关保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助力示范区创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纳入了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选指标体系中,目前,我区正处于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的关键时期,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推动落实,力争台账退出率达到100%,助力示范区成功创建。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要将专项治理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统筹监管部门等各方力量,细化任务,分工合作,有力有效推动落实。请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其他各监管部门按照专项治理涉及的具体工作事项,明确一名处级责任人和一名科级联络员,于42日前将名单(附件6)反馈至区诚信办政务邮箱(hpqfgw04@tj.gov.cn)。

三是严格依法依规,注重权益保护。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完善投诉举报、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机制,及时更新治理对象信用信息,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开展宣传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多渠道、多形式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引导社会各方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治理工作,增强信用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信用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台账

2.和平区信用服务机构基础名单

3.信用服务机构登记表

4.信用承诺书

5.关于严厉查处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市场主体提示函

6.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部门联络表

 


文章关键字: 信用 机构 问题 对象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