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9-03

 

和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平政〔20194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418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为切实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着力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把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紧密结合起来,依托我区六大产业和五区三带建设,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局、区税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进一步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促进就业政策,让更多辖区内企业享受到政策扶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1120191231,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完善我区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科学准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商务局)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创业企业资金扶持,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基础条件和可行项目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在和平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创业贷款,给予20万元全额贴息。实施大学生征信担保贷款政策,解决大学生自主创业初期资金短缺问题。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贡献较大的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支持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支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注册登记;允许一照多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大力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自然年度内最高补贴500万元。对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失业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每招用1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鼓励参加就业见习。201911日起,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提升青年就业能力;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为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的失业青年,鼓励其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本市最低工资75%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区人社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积极实施培训

(七)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1120191231,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区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支持。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市场紧缺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区人社局、各街道办事处)

(八)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和水平。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20191120201231,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还可享受一定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

(九)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1120201231,对在我区参保企业就业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职职工,对应证书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托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壮大,不断完善产业园服务功能,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地,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和舞台。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完善招人用人制度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对就业条件中设置门槛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依法处理,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区人社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合作交流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一)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或户籍地街道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困难家庭大学生、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开展入户调查,完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精准帮扶就业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区人社局、区医保局)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本市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情况,适时发放物价补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四)加大对口扶贫县的就业帮扶。落实市政府下达就业扶贫指标,完成靖远、会宁、舟曲三县安置任务,落实《关于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66号)精神,鼓励企业吸纳安置更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我市就业,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到帮扶贫困县建立扶贫基地和扶贫车间,用足用好政策让企业和贫困劳动者实现双赢,加强与会宁、舟曲、靖远三县的政策对接,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扶贫指标。(区人社局、区合作交流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由区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我区就业工作责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应建立困难企业联合会审机制,推进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困难企业联合会审单位由就业工作责任部门组成,结合财力水平,通过考察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用工人数变化等情况,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从而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重点、精准帮扶。(各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十六)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区人社局要统筹协调落实促进就业政策、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区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各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十七)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企业宣传解读就业创业政策,做好帮扶。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和精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进一步优化经办程序,精简材料要件,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十八)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创新等,多措并举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企业与职工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开展集体协商,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各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十九)防范化解失业风险,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密切关注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完善失业风险预警和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去产能、降成本等结构性改革造成的失业,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多措并举做好企业职工人员安置工作。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加强援企稳岗工作作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举措。(各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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