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9-03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贯彻落实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工作方案》的通知

 和平政〔201911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第十一届区委常委会第17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919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建设品质和平为引领,全力打造世界级智慧中央活力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一流标准,服务企业群众。按照世界标准、国际通行的要求,提升企业、群众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努力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2.坚持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需求,不断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完善细化具体措施,为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创造条件,使和平的企业总量和经济质量实现跨越式发展。

3.坚持问题导向,狠抓综合施策。从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四个维度,聚焦企业群众创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世界标准、国际通行营商环境的指标就是改革创新的目标要求,着力打造国际一流、全国最优营商发展环境城区,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务环境建设。

1.建立权责清单。深入推进清单管理,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对权责清单内容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时对清单做出调整。(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同步对网站公示内容进行更新和维护。(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2.完善信息公示。依法对我区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区楼宇办、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办公室)全面梳理与企业全生命周期相关的政策文件,形成和平政策包,利用天津市政策服务平台——政策一点通进行公示公布。(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牵头各相关单位)

3.深化减权放权。一是持续推进以减事项、减要件、减环节、减证照、减时限为主的五减改革。进一步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告知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对于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办事窗口或者政务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受理办结。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二是落实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逐步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推行一套标准办审批。严格落实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标准化操作规程,按照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要素执行标准化操作,推行办事要件标准化、办事流程标准化、办事结果标准化,落实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实行全区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统一标准办理。(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

5.完善政务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构建“1+6+64”的政务服务模式。设立街级政务服务中心,纳入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清单化模式实行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二是街道办事处要在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区各有关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三是市级垂管部门全面落实人员、事项和权限三集中、三到位,实现政务服务一站式办理。(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各街道办事处、各市级垂管部门)

6.完善信息化网络平台。一是配合市级部门做好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打通区、街、社区三级网络支撑,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实现共享。全区三级政务服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政务一网通网上录入工作。二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同城通办,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在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市场主体、群众密集的机场、车站、银行等区域,设置智能终端系统,方便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区政务服务办、各街道办事处)

7.完善告知承诺制。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有关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虚假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自作出书面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先行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承诺审批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要立即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到期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遇到特殊情形提出延期申请后到期仍未提交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各街级政务服务中心)

8.提高企业设立注销便利度。一是优化企业准入服务,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应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二是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2019101起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天,企业设立登记控制在0.5个工作日内,公章刻制、税票申领(含增值税发票)、社保登记和银行开户同步办理时间控制在0.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牵头社保和平分中心)三是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进一步压缩时间、提高效率,做到新开办企业社保办理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牵头社保和平分中心)四是企业申请办理地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限制企业自由迁移。企业在迁移过程中持有的有效证照不再重复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单位)

9.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进一步减少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和成本,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应少于3个,对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实行即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可以承诺的事项或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住建部门应当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依法依规管理约束不动产交易相关中介组织。(责任部门:区住建委牵头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部)

10.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实行联合审批。每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落实五个一审批体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现项目信息一次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同步办结、审批结果互认共享,实行联合测绘、联合评价、联合审图、联合验收服务机制。每阶段分别由区政务服务办、市规划和自然局和平分局、区住建委等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工作。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土地到获得施工许可证总体时间不超过80天。(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局和平分局、区政务服务办)

11.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一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交易过程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二是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组织区属预算单位严格贯彻落实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政策,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2.提高纳税便利化水平。一是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市场主体办税事项和纳税时间,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二是落实全市统一的税赋清单、办税清单及办税指南,减少纳税人纳税次数和办税时间。提供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在银行和商务楼宇设立自助办税机。公司纳税次数减少至7次以内,纳税时间压缩至160小时以内,总纳率和社会缴纳费率降至61.4%。(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3.规范涉企收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通过向企业摊派事项、提供服务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14.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落实市级部门要求,做好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通过政策一点通平台向社会公布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应当及时清退返还。(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加强市场环境建设。

15.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断缩减清单事项,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按照国家及我市具体要求,落实好实时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

16.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新创业成果。对我区现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全面进行清理和评估,与法律法规规章矛盾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全部废止。(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7.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各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8.完善创新创业环境。积极落实津八条”“民营经济十九条”“和平二十条”“和平区民营经济十大举措等惠企政策,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楼宇办)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区依法创办企业。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撑。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高新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加快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楼宇办)

19.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鼓励各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配合市级部门提高企业获得贷款的便利程度,扩大信贷机构的覆盖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和群众获得信贷资金的途径及数额需求。(责任单位:区金融局)

20.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鼓励企业创新用工模式,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企业用工稳定。鼓励企业创新用工模式、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多种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企业用工稳定、提高企业用工质量与水平,保护企业用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社保和平分中心)

21.提升公用事业便利度。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相关条件,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市场主体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即可以到电力企业申请办理电力报装业务,其应当提供的用户需求表、设备等级清单、用电负荷清单等资料均可以实行信用承诺方式。电力企业应当将160千伏小微企业以下电力报装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并实行免费办理,并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费透明度。燃气报装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用水报装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接入报装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电力企业、燃气企业、供水企业、网络运营商在供电、供气、供水、网络运营过程中,应当简化报装手续,降低报装成本,提供优惠价格,实现监控智能化,提升供电、供气、供水、网络运营的可靠性、稳定性。(责任单位:区住建委牵头)

22.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及服务事项,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依法整治红顶中介,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实现中介服务高效透明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落实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规范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

23.严格规范文件制定。制定我区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重要的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必须设置合理过渡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24.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根据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杜绝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落实市级部门行政处罚细化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严格控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制度,行使好自由裁量权。(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25.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将不守信用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弱化审批、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真正变严进宽管宽进严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

26.维护稳定市场秩序。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公安和平分局)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

27.提高诉讼便利度。畅通民商事纠纷解决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渠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依法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合同的效力,在违约责任等方面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合理约定。降低合同纠纷解决成本,切实提高商事纠纷审判质效,提高执行效率,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责任单位:区法院)

2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平等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大知识产权行政监管和执法保护力度,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增加非诉讼纠纷机构解决数量,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加大对侵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建设,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向公众展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过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

29.提高破产办理效率。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配合做好破产工作,提高企业破产相关事项办理效率。落实执行转破产工作有关规定,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转入破产程序,加强破产审判能力建设。探索优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责任单位:区法院)

30.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新形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人文环境建设。

31.深入落实海河英才。创新人才工作机制,重视人才教育培育和引进,持续落实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拓宽非公经济组织人员职称申报途径,大力培育企业家队伍。整合政策资源,制定人才、教育、医疗、财政、住房、土地等综合性政策,为来津人才提供法律、金融、税务、会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创业指导等服务,鼓励人才自由流动,提高人才地域认同感。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和帮助市场主体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公安和平分局)

32.加强思想文化宣传。持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依法治理不文明行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的思想意识,提高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文化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尊重和鼓励创新、亲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

33.坚持创新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快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示范城区建设。(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委)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提升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强化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

34.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我区常住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完善社区周边配套设施,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清洁、美丽的居住环境。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医疗、文化、艺术、体育等人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整合和创新交流机制,支持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项目。(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城管委、区商务局)

35.改善交通环境。加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打造适合中心城区的安全、便捷交通环境。加强事故预防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责任单位:交管和平支队)

(五)加强监督保障机制。

36.健全投诉查处机制。实行企业和群众诉求一号响应,及时受理各类诉求。建设覆盖区、街道、居委会三级响应机制,实现集中受理、统一调度、分层办理、解决问题。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及时将办理结果回复企业和群众,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推诿扯皮、拖延、随意退单、敷衍不认真等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强化多平台运行保障,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8890”APP等多媒体实现多渠道受理群众诉求,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督促各承办单位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加强对承办单位的绩效考核,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企业和群众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使企业和群众更有获得感。(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网格化管理中心)

37.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做好每年一度的营商环境状况第三方评估工作,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档案的填报整理工作,对于思想轻视、敷衍了事的部门严肃追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津云新媒体等作为营商环境监督员对我区营商环境进行常态化监督,区融媒体中心发挥区属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委宣传部)

38.推进联合惩戒及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实现各行业各领域信息共享。依法对市场主体信用进行监管,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落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联合奖惩措施目录,按照联合奖惩目录内容,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信息,依法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建立行业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联合奖惩措施。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39.明确法律责任。严格杜绝以下损害营商环境情形,若出现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是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二是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的;三是违反规定限制企业自由迁移的;四是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五是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六是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或者未及时清退返还涉企保证金的;七是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八是违反规定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合同的;九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十是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十一是违反规定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的;十二是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40.奖惩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敢于担当,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三、总体保障

(一)检查考核。营商便利度工作纳入区内年度绩效考核,作为政务服务考核的二级指标,由区政务服务办、区司法局牵头,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结合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治理,对设置障碍、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二)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电视、网络、报刊、宣传专栏及手机终端等新媒体、新网络、新载体加强宣传,及时准确发布工作信息和政策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三)做好评价工作。针对天津市20个一级指标和92个二级指标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各相关单位制定颗粒化具体措施,持续发力,落细落实,全面完成好国家和天津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全力推进我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现新突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9日印发

 


文章关键字: 市场 单位 企业 责任 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