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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区引育新动能 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科学技术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9-03
关于印发《<和平区引育新动能 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和科〔2020〕1号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引育新动能 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平区引育新动能 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天津市大数据发展规划(2019-2022年)》《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全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工作推动会、全市百家科技型企业上市工作动员会等会议要求,根据《和平区引育新动能 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科六条”),和平区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付诸于实实在在的行动,加速集聚新动能,充分释放创新能量,支撑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责任分工
(一)大力实施科技领军企业计划
1.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在市级支持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对评定为“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2.对首次通过认定或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30万元(市区1:1配比)基础上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每年按照企业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支持。(区科技局、区楼宇办、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3.对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平台
4.对新设立、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研发中心、国家级研究院、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区科技局、区楼宇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5. 对通过市级及以上备案、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且每年完成评价入库10家以上(含10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6. 鼓励众创空间等平台类企业引育科技型企业,实行“谈判制”招商激励办法,签订“一企一策”招商奖励合同,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批”的联动效应,将支持政策与招商引资成果挂钩,对通过载体平台引进或经孵化成长壮大,被认定为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数量每家分别给予载体平台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的,按数量每家分别给予载体平台一次性5万元、1万元奖励。(区科技局、区楼宇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
(三)鼓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7.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对纳统的规模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年度补贴额不超过 500万元;对未纳统的“雏鹰”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申报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企业,需提交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研发经费辅助账、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区科技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专利
8.对获得专利奖的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区内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9.对获得专利授权的支持。对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本区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权利人,且第一权利人联系地址在和平区内,获得授权的专利给予补贴。企事业单位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个人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对企事业单位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对持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第4-15年的发明维持年费每年每件给予2000元;对同一专利不重复发放补贴。对专利补贴同一法人单位累计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政策规定冲突,遵照上级要求执行。(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10.对获得区级专利试点的支持。对符合我区专利试点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依据在试点期内开展专利布局、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完成标准,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不低于30项的单位(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给予15万元的专利试点资助。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不低于20项的单位(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给予10万元的专利试点资助。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不低于10项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专利试点资助。(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11.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支持。对代理区内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或成功引进高价值发明专利技术的,按数量每件专利给予代理机构2000元奖励,年度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12.对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支持。经市科技局认定,在我区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在享受减免税的基础上,按实际认定的额度给予万分之一奖励。年度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五)鼓励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13.对新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服务业的纳统企业,且年收入实现正增长的,按照企业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支持。(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14.对引进新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服务业的中介机构、商会组织、楼宇经营单位等,参照《和平区关于对招商服务机构等引进企业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区楼宇办、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六)打造科技创新发展高地
15.对在主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列入上市储备的科技型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区金融局、区财政局)
16.对新引进的科创类基金,按照企业区财政贡献部分为30万元(含30万元)-50万元的给予35%奖励、50万元(含50万元) -200万元的给予40%奖励、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50%奖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5%奖励;对合伙人是自然人形式的基金,按照个人区财政贡献部分最高给予100%支持。(区金融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17.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推进“企业提名单、政府接单办”等政策,发挥好我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公寓”等特有优势,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招录所需人才;实施“项目+团队”人才团队建设,鼓励申报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对入选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个人,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财政局)
18.鼓励申报天津市青年科技奖,对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区科技局、区科协、区财政局)
二、保障措施
为保障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区科技局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协调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齐心协力推进落实好各项工作。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预算,用于组织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科技招商活动经费、科技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资料费、专家津贴费以及学术交流费、参展费、法律顾问费等,确保市、区两级各项支持政策程序严谨、有序推进。
三、附则
1.“科六条”及实施细则条款中所列支持、补贴、奖励、补助等政策,适用范围为在和平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授权发明专利个人。
2.享受“科六条”及实施细则条款中所列超出国家和市级标准的支持、补贴、奖励、补助等政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承诺继续保持在和平区登记注册不少于5年(含5年),否则予以追回。
3.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工作流程图
天津市和平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