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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食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来源 :和平区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21

为了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落实监管责任,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切实提高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现制定《和平区食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为导向,以构建信用新型监管机制为重点,以行业信用建设为支撑,积极探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食品生产加工方式方法,大力推进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二、分级分类监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食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信用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包含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不包括流动食品销售摊贩。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制售类食品摊贩。制售类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

三、工作原则和目标

食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信用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食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食品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等级,结合现有监管资源和水平,合理确定食品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频次,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实现科学监管。

对食品经营者的分级分类应动态调整,按年度进行等级划分,应当结合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特点,从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主体经营资质(许可或备案)、信息公示、经营条件保持、原料控制、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四、工作程序和标准要求

(一)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状况(可查询“信用中国”等网站),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现场检查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要综合信用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该食品经营者风险分值。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食品经营者信用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分的,为A级风险;信用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不含30)分的,为B级风险;信用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不含45)分的,为C级风险;信用风险分值之和为60(不含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校园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应当确定为D级风险,确定为D级的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校园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也应当计算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包括制售类食品摊贩),经营项目中包含餐饮项目的食品销售者,经营品种包含畜禽水产品的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不含批发市场),贮存品种包含畜禽水产品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不得低于B级。评分时,风险分值得分高于45分(不含)的,按照实际得分确定风险等级;低于30分(含)的,风险等级应当确定为B级。

制售类食品摊贩风险等级,按照实际得分确定风险等级。其中固定食品制售摊贩中设座小餐饮的风险等级不低于B级。

(二)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和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静态风险表》和查询 “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下一年度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如前一年度未发现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和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再进行现场评分,延续上一年度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结果。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和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当年度不做调整,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评定。

(三)初次评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对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初次评定,应当视为完成一次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下一年度,区局评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取上一年度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结果的平均值确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四)根据上一年度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和各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在每年一月份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的当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五)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信用状况、食品经营者类别,填写《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并对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经营者年度信用风险等级。

(六)根据食品经营者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对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1.对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每四年至少进行1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制售类食品摊贩,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2.对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2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

3.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3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四个月至少进行1次;

4.对信用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4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

  “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区市场监管所为单位实施,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每年度随机抽取该市场监管所25 %A级风险等级的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随机平均分配至该市场监管所的每个网格监管员。

(七)根据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经营者信用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

五、任务分工

(一)各市场监管所。一是负责建立本辖区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二是负责开展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对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等级,确定食品经营者类别。

(二)食品监管科和餐饮所。一是依据食品经营者信用风险等级,确定监管频次,制定年度监管计划,明确监管时间、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监管措施有效实施。

二是对食品经营者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确定监管重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信用风险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科学监管的有效手段,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协作配合,明确责任分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二)严格信用风险分级评价。在日常监管者,各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要求量化赋分,确保食品经营者分级分类评价工作过程客观、公正。

(三)加大宣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食品经营者的信用风险,并积极参与配合监管工作,为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四)加强结果应用。根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等级,科学分析判断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查找监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文章关键字: 食品 风险 经营者 信用 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