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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和平区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来源 :和平区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9-28
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津和编办〔2016〕5号
关于开展和平区机关、编办直接管理
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各机关单位、相关群众团体: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市编办《关于开展区县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津编办发〔2016〕4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机关、区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为我区机关、群团发放统一式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替换原《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2016年6月16日上午10:00,区政府大楼301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各区级机关、群众团体人事干部
四、会议内容
(一)部署我区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二)就此次赋码工作的内容及背景等情况进行介绍。
五、赋码工作时间安排及流程要求
(一)时间安排
1、填报材料阶段:即日起至6月23日
2、集中审核阶段:6月24日至7月1日
3、证书印制阶段:7月2日至7月15日
4、证书发放阶段:7月16日至7月30日
(二)赋码工作流程
1、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016年6月14日
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