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信用中国(天津和平)>>政策法规>>区级政策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和平区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8-20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完善我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1. 推进各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将实施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树立为诚信典型。
2. 将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3. 推动建立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对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给予守信联合激励。
4. 推动各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向社会推荐诚信会员,树立行业诚信典型。
5. 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守信用重合同”企业给予联合激励。
(二)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6.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责任人,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随到随办等便利服务;对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要给予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7.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激励力度。
8. 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主体给予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
9.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10.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11. 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使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12. 强化对诚信主体的荣誉激励,将诚信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和平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并向信用天津网站推送。
13. 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14.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三、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
(六)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和评价,并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5. 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16. 对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17. 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七)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区各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18. 对严重失信主体,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19. 对严重失信主体,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0.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1.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实施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措施。
(八)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22. 对严重失信主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3. 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24.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5. 倡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九)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26.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对失信行为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27. 建立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8. 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29. 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十一)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30.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事业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31. 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建立信用“红黑名单”清单、联合激励惩戒措施清单
(十二)建立信用“红黑名单”清单
将各行业领域选树的诚信典型纳入信用“红名单”。将行政机关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黑名单”。
32. 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全面推行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
33. 建立信用“红黑名单”清单。各部门以及各行业依据本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梳理制定本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清单。
34. 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有关部门“红黑名单”清单,形成诚实守信“红名单”项目和违法失信“黑名单”项目清单。
35. 建立“红黑名单”项目清单管理制度,规范“红黑名单”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36. 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应用,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参考使用。
37.推进各行业领域“红黑名单”信息共享,通过信用天津、信用和平网站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十三)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38.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有关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39. 建立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管理制度,规范联合奖惩措施实施过程,对不合法不合规措施及时纠正。
40. 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措施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推进相关法规、规章建设,推动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工作格局。
五、协调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41. 持续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42. 推动司法机关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公示。
(十五)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
43. 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应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使用有关主体信用信息,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44. 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十六)加强信用修复机制建设
45.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46. 建立完善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十七)建立跟踪问效督查考核机制
47. 建立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相关制度,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开展跟踪、监测、统计、评估,进行督查、考核。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通报、督促整改、追责问责,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六、加强信用激励惩戒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十八)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实施流程
48. 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49. 结合实施联合激励惩戒,不断健全完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十九)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50. 组织各方面力量,举办诚信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及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建立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
51. 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十)加强组织实施
区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国务院、市政府把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作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安排的重大意义,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切实抓好本实施意见,确保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取得实效,解决好重点领域失信问题。要依法依规细化实化信用联合激励惩戒措施,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建立组织实施长效工作机制,发挥信用约束和惩戒作用,推进各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形成推进联合激励惩戒工作合力。各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区属信用主管部门要加强系统指导、统筹协调,落实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各工作任务推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