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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1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1.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要求,各区出台具体落实举措,建立区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监管事权清单,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各区区委、区政府年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首要职责。(各区负责)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形势分析,建立统计数据定期共享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发天津市食品安全信息化评议考核系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布市、区两级食品安全白皮书。(市、区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没有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完善法规制度。加快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立法进度,完成有关资料汇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天津市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完成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修订《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探索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市检察院负责)
3.实施风险监测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制定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监测结果分析和通报会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天津海关、市粮食和物资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等评估基础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征集和研究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标准跟踪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年度跟踪评价报告。启动居家老人社区营养餐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修订小站稻栽培技术、鹊山鸡养殖规范等农产品地方标准20项。(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4.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净化行动。农药利用率和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杜绝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规范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在宁河区、宝坻区等淡水池塘养殖密集区开展水产用药减量试点行动。(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加大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环节执法检查,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优化蔬菜农药残留综合治理控制系统功能并扩大试点覆盖面。(宁河区人民政府负责)
5.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推动本市生产企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企业自查报告率和体系检查率达到100%。(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6.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制定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写中小学食品安全知识手册,建立家长参与监管机制。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陪餐制。指导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建立追溯体系,米、面、油、肉和调料等大宗原材料政府招标采购,其他原材料学校集中定点采购。巩固学校食堂、中央厨房“明厨亮灶”建设成果,及时公开学生用餐信息,降低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率。(市教委负责)对学校食堂、学校配餐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实行全覆盖检查。(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本市《中小学学生餐营养指南》(DB12/T 914—2019)。(市教委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指导,减少各类集体聚餐活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新建农村便民消费网点20个,搭建1至2个线上销售平台,提升农村便民消费网络连锁化经营、统一配送水平。(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严格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探索餐饮服务提供者“红黑榜”公示制度。推动建设市、区两级互联互通的“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网络订餐平台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支持一批品牌餐饮企业连锁经营,推动一批中央厨房改造提升,开展钻级酒家评定,引导一批品牌餐饮企业达到钻级水平。(市商务局负责)推进西青区、东丽区、北辰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推动农家院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蓟州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9.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格直销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开展备案集中检查。严格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规定,规范企业营销行为。加大保健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和曝光力度,打击欺诈、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打造示范企业,提高绿色优质安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粮食质量监督检查,每半年对市级储备粮进行强制检验,重点检验质量指标和储存判定指标。按照不低于5%比例对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开展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单仓质量档案。(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制定天津市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和2020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对“放心粮油”和军供粮质量进行检测,做好超过卫生标准粮食处置,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市粮食和物资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开展进口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控,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进口保健食品100%联网核查监管,不合格进口食品100%退运销毁处理。(天津海关、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和平区、西青区、津南区、宁河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做好第二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准备,本市其他区完成市级初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滨海新区和东丽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工作,组织产销对接,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响亮行动”、“质量兴农万里行”活动。(市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规范,督促企业建立公开承诺、自查风险报告制度,落实安全管理、风险管控、检验检测等主体责任。推动正常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考核100%全覆盖,婴幼儿食品、大型肉制品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达到100%。监督高风险大型食品企业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完成50家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年底覆盖全市249家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实现消费者扫码即可查询产品信息。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督促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推动全市肉菜类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节点企业追溯数据上传平均达标率超过60%。(市商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4.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开展放心农产品基地“回头看”,确保放心肉鸡、放心生猪、放心水产品基地规范运行。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农产品离地前通过自检或承诺方式出具质量安全合格证,随货同行、凭证销售。规模化农业企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业)100%纳入追溯平台,通过平台出具二维码追溯标识的电子合格证。(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15.提高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成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聘请具有监测资质单位开展监测。以蓟州区为重点对食用林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推动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检验检测等制度,严防、严控、严管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16.加强食品抽检和核查处置。依职责制定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全年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不少于4批次/千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7%以上,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粮食和物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执行海关总署抽查检验计划。(天津海关负责)国家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要达到100%。落实本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规定,强化承检机构管理。(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17.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推进行刑衔接制度机制建设,加强案件查办工作指导,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具体执法司法问题。(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政法各单位、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启动农资打假“春雷”行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利剑”行动。(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案件查处力度,争取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工作中进入第一梯队。将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开展食用林产品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开展城市建成区占路经营食品专项治理活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严厉打击食品走私。(天津海关负责)严格落实本市办理食品违法案件适用行政拘留指导意见,开展“昆仑”行动,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市公安局负责)开展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针对校园食品、学生用餐、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消费者高度关注的领域开展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市检察院负责)在全市法院推行审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内部报备机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由市高法院挂牌督办。(市高法院负责)
二、长期推进工作
18.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设保护发展项目库,扩大地产农产品的影响力。(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协同推进放心食品平台、食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系统与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市商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配合)鼓励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建立追溯系统,引导与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通互享。推广京津冀冷链物流区域协同标准,筹备成立冷链物流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市商务局负责)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对规上食品工业企业开展培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鼓励企业、学校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天津银保监局、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防范重点领域和时段食品安全风险。加强旅游景区、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疗机构、民航、铁路、国境口岸等食品安全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航空食品配餐企业和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天津海关负责)加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提升许可便利化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食品经营许可开展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推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2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成区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组建。(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练兵比武,组织疾控机构实验室能力验证,提升区域实验室检测能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市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CATL)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加强乡镇检测站点和企业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市农业农村委负责)依托现有资源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强化食品专业侦查力量建设,提升打击效能。(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开展市级储备粮承储库化验人员培训。(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和天津市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内容。(市人社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支持一批食品安全领域科技项目,引导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开展示范应用。(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2020—2025发展规划,补齐实验室面积、检测仪器和专业能力短板,完成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提升龙头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市市场监管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区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鼓励各区引进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示范快检室(中心)运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广“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重点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建立重点产品食品追溯协作平台,推动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预警交流,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工作应急预案,加大网络舆情监看,对接、协助相关部门通过“天津辟谣”官方微博平台发布权威辟谣信息,强化正面宣传、舆论引导和负面管控。(市委网信办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科普宣传,落实有奖举报,及时答复便民服务热线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动社会共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