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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 :中房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7-01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在业务范围内,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和业态的发展需要,设立的研究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扩大本会为会员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二)配合本会拓展业务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反映会员诉求,提供专业服务和规范行业行为;
(三)积极发展会员;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本会《公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分支机构换届应随本会换届一同进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会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设分会执行会长或执行主任委员一名,顾问和分会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本会秘书长和分会会长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协商提名,提交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分支机构秘书长由本会秘书长和分会会长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协商提名,提交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分支机构秘书长一般为专职,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根据工作需要,经驻会会长办公会同意,分支机构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聘用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本会,由本会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由本会核拨的会费收入;
(二)开展业务活动时收取的服务性收入;
(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中选择参加分支机构的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额拨给分支机构,其中理事单位(不含常务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50%拨给分支机构。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分支机构的经费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驻会分管副会长和该分支机构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秘书长负责该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分支机构财务收支负有领导责任,因换届、变更、终止等原因离任时,由本会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其业务工作由驻会分管副会长联系与协调。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以下事项应报驻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经费预决算;
(三)全国性重要会议、培训、论坛和展览计划;
(四)评比与表彰活动;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下事项应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一)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
(二)年度工作总结和重要专项工作总结;
(三)行业性调查报告、学术研究成果和标准规范修编;
(四)会刊资料;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按照业务范围制定工作规则,报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和下行文印发范围,原则上限于本分支机构的会员及相关单位。举办全国性活动应提前在“中房网”上发布信息,凡本会会员均可报名参加。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全国性活动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超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应由本会统一协调安排。分支机构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应报本会批准后进行。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应积极争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以及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的支持。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应按本会规定的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发展港澳台会员应报本会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独立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出版发行刊物,应报本会审核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开展对外合作活动需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以本会名义,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特殊情况也可经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会公章。涉及外事方面的合同或协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分支机构,本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损害本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分支机构,本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活动、追偿经济损失等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