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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多部门联合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
来源 :南宁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7-20
日前,自治区发改委联合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物价局发布《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需公开公示、总会及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收会费,协会商会的表彰活动需报批,降低协会商会的偏高收费等。
《实施方案》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同时明确并公开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同时要求,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实行无记名投票。此外,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
协会商会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
《实施方案》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不得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守信则一路绿灯,失信则寸步难行”。《实施方案》对社会组织在诚信方面也有相应的措施,对于诚信社会组织,在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中,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实行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
反过来,将会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对“黑名单”中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
《实施方案》还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同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举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