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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离婚率逐年走高,“子女争夺战”无赢家

来源 :法治周末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11

六一儿童节假期,孩子最盼望一手拉着爸爸,一手牵着妈妈,蹦蹦跳跳走在大街上,然后去餐馆享受美食,或到游乐场畅快游玩,他们认为这就是童年最幸福的时光。然而,那些离异家庭的孩子呢?无论归谁抚养,这一情景很难实现。

5月30日上午,在儿童节到来前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归纳调研,发布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的父母,在遇到情感变故和感情危机时,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婚姻像一座围城,里面的人想出来,外面的人想进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从婚姻这座“围城”里走出的人正在悄然增多。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率不断攀升,尤其近两年,离婚呈低龄化趋势,70后和80后人群逐渐成为“离婚主力军”,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纠纷也被推到了离婚案的前台。离婚双方常因为情感对立而将对方视若仇敌,剑拔弩张地展开“夺孩儿大战”。然而,这对于即将面对父母离异的孩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严重的甚至会给他们的心理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 因此,从关爱孩子幸福和成长的角度来看,“子女争夺战”无赢家。

离婚率逐年走高,孩子何去何从?

男孩说:“妈妈,我不想跟你和妹妹分开”。

女孩说:“妈妈,我想和哥哥玩”。

据多家媒体公开报道,去年6月份,影星王某某和马某离婚案二审判决有了结果,王某某最终赢得了儿子的抚养权。但是王某某由于平时工作繁忙,没能抽出更多时间的陪伴子女,以至于儿子情感较为倾向马某一方。而上述一幕出现在法院宣判之后,母子、兄妹之间难舍难分。

近年来,在众多离婚案件中,为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开启“争夺战”屡见不鲜,影星黄某和黄某某2014年离婚,一岁多的女儿由黄某抚养,但时隔不久,双方就开启了“夺孩大战”,互相指责对方藏匿孩子;2016年离婚的歌星何某和赫某某也因为探视权一度争得不可开交。赫某某曾在媒体采访时抱怨何某违背允诺,使其在14个月的时间里,仅探视孩子6次,甚至曾连续5个月不让其见到孩子。赫某某表示,当看见孩子在节目上说想要爸爸时,令其感到非常难过,决心一定要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妻离子散”“夺孩大战”并非明星独有,随着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发生变化,离婚案件所占比重逐年上升。

根据民政部网站公布的(《2017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我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63.1 万对,比上年下降7.0%;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 万对,比上年增长5.2%。

“70后和80后是离婚主力军,离婚人群成年轻化态势。”“涉及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逐年增多。”北京一中院发布《涉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白皮书》显示,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该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43件涉及886人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80后的有326人;70后的有294人;60后的有136人;50后的有75人,部分地区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案件占比甚至高达70%以上,根据黄骅市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调研报告》,从2014年至2017年三年间,判决离婚的1979件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有1486件,占总数的75.09%。

“离婚双方打着为了孩子的旗号争抢抚养权,很可能给子女造成心里阴影。”据《现代快报》报道,一对离异夫妻多次打官司争夺儿子的抚养权,以至于孩子在10年间4次被变更抚养权。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父母离婚后不断争抢孩子的行为,不但会给孩子造成负罪感和不稳定感,甚至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难以很好地信任他人。

应以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为原则

“当婚姻走向了尽头,父母双方应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将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原则放在首位。”在西城区法院举办的“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民二庭法官张爽通报了该院近两年来受理的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典型案例,并进行案例分析。

“抚养归属问题一般按照儿童年龄划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方生活为原则。但实践中并非绝对。”据张爽介绍,“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抑郁、精神类疾病或者严重的传染病、吸毒、酗酒等,或在监狱服刑,再或者有严重的虐待和遗弃子女的情形,都可以导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判归父亲抚养。此外,即使母方不存在上述极端情形,但双方协商一致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确定子女由父方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按照法律规定,应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成长的一方,但有时候经济条件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张爽指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的典型案例显示,“某名校博士毕业的赵先生事业有成,名下资产过亿,而妻子刘女士任小学教师。二人婚后育有一女。赵先生因工作繁忙,缺乏对女儿的陪伴。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充裕,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夫妻两人感情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抚养8岁的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女儿,还称自己的收入、学历均高于刘女士,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物质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在工作、学历较刘女士有明显优势,但其陪伴女儿时间少,且刘女士的工资收入水平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产生过大落差,故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了刘女士所有。”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杨桂林在通报会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年龄10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对抚养权归属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时,法院也可以把单独询问子女关于随谁生活的意见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近年来,在离婚双方的子女争夺战中出现了一些怪招。“夫妻一方在准备离婚前将子女隐匿,拒绝另外一方探望,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较长的事实以便于争取抚养权的现象。”杨桂林法官介绍,对于此类情况,虽然需要考虑子女随一方生活的时间,但如果发现此行为是人为因素刻意为之,即便形成事实,也不是决定因素。

这种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很可能终将失去子女的抚养权。

抚养费之外的费用应否分担?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但费用判定标准如何,又应涵盖哪些花费?家长是否要为孩子课外补习、兴趣班“买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显示,赵先生和马女士结婚不久便因家庭矛盾导致分居,分居期间二人的儿子由马女士照顾。儿子小学三年级时,马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列出多条课外兴趣培训班的报班计划和收费明细,要求赵某共同分担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

赵先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母亲抚养,但对培训班和抚养费账单提出异议。表示自己虽然在金融企业上班,月均收入不足2万元,无法满足马女士开出的5万元高价。最终,法院未支持马女士的要求。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律义务,但义务也是相对的、有界限的。”张爽法官表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考量。具体费用,一般是截取非直接抚养方最近一年的固定收入总数,按照该总数计算每月的平均数,然后以此平均数为基数,按照20%至30%的浮动比例来判定。“但对于过高、超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实际负担能力的支出,法院不应支持。”

张爽指出,“抚养费是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合理花费,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医院的相关花费。此案中,课外培训班的费用不属于公立教育范畴,属于自愿开支,其花费应当由父母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为子女合理的计算,需要父母共同商议决定。马女士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包含了未经赵先生同意的私立培训班开支,超出了赵先生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且赵先生明确表示拒绝,不应支持。”

“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需要超出一般规定来负担相应费用。”张爽介绍,我国法律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但是十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应当继续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张爽指出,对于这类子女,法律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要求父母有给付能力,其次支付的是必要的抚养费,而不是子女的全部生活开支都归父母承担。其次,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情况,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也需要负担,但不包括大学、大专、职高此类非义务教育。另外,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如存在智力精神和身体肢体残疾的,或患有严重功能性疾病的,虽已成年,但属于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的,此类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也属于父母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能负担一定抚养费的范畴。

“在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解决问题还是要靠父母双方的努力和责任承担。”张爽法官建议父母们,“在生活中遇到琐事和矛盾应及时沟通化解,在决定离婚时尽量理性协商选择和平的分手方式,即使离婚后双方也依然要保持对子女无私的关爱,保障孩子的抚养费用和未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努力给孩子创造温馨、和谐的亲情氛围,让孩子们健康成长。”

文章关键字: 子女 孩子 案件 纠纷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