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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检察公益诉讼剑指滥捕野生动物
来源 :法治周末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09
法治周末记者 答笛 卢伟
近日,湖北省潜江市和竹山县两地检察机关分别办理了3起非法狩猎案,其中,潜江市检察院已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疫情防控期间顶风作案
竹山县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地处鄂西北秦巴山区腹地,曾获得“湖北省森林城市”称号。
2019年9月至今年2月, 竹山县村民刘某某在本村“蚂蟥沟”山林中放置铁夹,捕猎野生动物。2月4日,刘某某猎杀了一只小麂,第二天被该县森林公安天堂派出所在巡查时抓获。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还顶风作案的,并不只有刘某某。从去年10月至今年2月,竹山县的李某某就在本村“夏家坪”山林中使用绳套,捕猎野生动物,2月5日也捕猎到一只小麂。他当晚就因群众举报,被县森林公安白玉派出所在家中查获。
类似的非法捕猎行为在潜江市同样发生。2019年10月16日,潜江市的谢某带着“朋友送的”气枪,邀约付某、杜某二人来到当地汉江大堤王场镇民垸堤树林,非法捕杀了19只珠颈斑鸠、八哥、稚鸡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益诉讼加强源头防控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刘洋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检察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在依法追究涉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探索履行检察职能,提起公益诉讼。
据了解,今年2月,谢某等3人被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3人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谢某等3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汽枪捕杀野生动物,不仅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而且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而办理刘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竹山县人民检察院,目前也在推进公益诉讼。等到3月27日,检察机关公告期满后,如果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起诉,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分别就两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大难题亟需破解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建议,希望检察机关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源头防控,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增强生物安全国家治理能力。
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将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形成的共识、合力及高压态势,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指导和办理。
那么,对这些涉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是否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公益诉讼中心执行主任彭涛。
“检察机关可以也应当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提起公益诉讼,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无论是从生态资源角度还是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角度都值得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彭涛说,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野生动物,必需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法律难题。
彭涛坦言,困难之一,就是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界定困难。
“什么动物是野生的,目前法律上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如豹子在我国通常是野生的,但是在国外有人将豹子作为宠物饲养。有些动物是人工饲养的,但是通常被认为是野生动物,如人工饲养的老虎、熊猫等。此外,公众通常食用的海鲜,多数都是野生动物。”彭涛认为,缺乏对野生动物的严格法律界定标准,可能是保护野生动物的第一个法律难题。
彭涛称,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不保护蝙蝠、野兔等普通的野生动物,不利于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生态平衡的保持,这是第二个难题。
彭涛说,野生动物的鉴定存在技术难度,这是第三个难题。
“有些野生动物并不为公众或者检察机关所熟知,有些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难以区分,甚至还有些野生动物专业机构鉴定也难以确定种、属、目,因此导致检察机关在监督的时候无法认定野生动物的准确名称。”彭涛认为,法律问题的难题往往通过立法或者法律条款的重新解释能够得到解决,但是技术问题则需要技术的进步才能得到解决。
“如前述这三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那么检察公益诉讼无疑会得到更为有效的推进。”彭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