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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北京拟立法保障医院安全
来源 :法治周末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09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近日,如何促进良性医患关系、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成了地方两会热议的话题。
1月1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今年拟制定《医院安全秩序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缺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执法的力度和决心”
近日,在地方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们就“改善医患沟通机制”相关问题展开了热议。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院长尚珂在提案中建议,建立医疗机构与治安机构(如警务室、医疗机构所在属地派出所)或其他公安派出机构的警医快速联动机制。此外,她还建议要加强技术手段管理医院环境,学习“平安校园”的做法,建设“平安医院”,对急诊、重症监护室及其他容易发生纠纷的场所增加监控、录像设施,建立系统的信息监控中心。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中医医院妇科主任许昕建议,安保人员提前进行专业培训,日常在医院内进行巡视。院内的显眼位置可以考虑安装呼叫器,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医生、病人都可以按键紧急呼叫,实现“警医联动”。
除预防外,还有人大代表认为应对医院暴力行为加强追责。
北京市人大代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刘均娥希望《条例》能够将医院暴力行为认定为刑事案件,而非民事纠纷。刘均娥表示,医院暴力的本质是损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刑事犯罪行为,是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医患双方权益的犯罪行为。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无论是医疗卫生界还是司法行政系统对医院暴力的本质缺乏正确的定位,大多把医院暴力定性为医患纠纷,从而在立法、执法过程中缺乏正确的导向,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普遍现象。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主任卫爱民也认为,在立法空白期,应在医疗场所的暴力事件中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执法必严,维护医疗秩序。
同时尚珂认为,可以将干扰医疗秩序的人员纳入不文明行为信息记录,“强化法治手段,加大处置影响程度。对严重干扰医疗秩序的人,纳入医疗系统不文明行为信息记录,在一定范围内由相关机构共享和使用”。
对此,卫生法专家卓小勤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对此更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伤医事件的处置,缺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执法的力度和决心”。
卓小勤特别强调,想要杜绝伤医事件,更重要的是解决医患纠纷,医患纠纷的产生是患者对部分医生的不信任造成的,医院和医生有义务建立起医师队伍的公信力,而且在法律层面对于医疗违规事件进行严惩,让老百姓安心。
也有政协委员建议医生加强与患者的沟通能力。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朱春梅认为,医生和患者的互相信任是改善医患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双方应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在北京市政协委员、同仁堂教育学院原院长雍莉看来,通过立法提高伤医犯罪成本的同时,还要强调医生的人文关怀,不能只是见病不见人,和患者有良好的沟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患者也要信任医生,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共同面临的是疾病,而不是彼此,要共同解决问题”。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认为,想要杜绝伤医事件最根本的还是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医院的人文气息、和谐氛围,打造不想发生纠纷、不愿发生纠纷的整体医疗环境。
此外,邓勇建议,需要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让监管者充分采取措施,发挥作用;畅通医院保卫工作与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有效应对紧急事件,减损止损。
地方立法保障医院安全不乏先例
“这么下去,以后谁还敢学医呀?”一名正在医院实习的医学生向法治周末记者感叹,医患关系僵化,患者打医生的事情频发,他们对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多了一丝担忧。
伤医事件并非偶发。2018年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显示,有66%的医师曾亲身经历过医患冲突事件,超过3成的医生有被患者暴力对待的经历。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下属的公众号“RUC新闻坊”统计,在2009年至2018年十年间,国内媒体共报道过295起伤医事件,涉及受伤医护人员362名,99名医护人员被患者持刀具袭击,24位医生在医患冲突中失去生命。
事实上,国家层面早已出台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安全保护举措,以应对越来越多的伤医事件。
6月1日即将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此外,该法还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这意味着,医闹和伤医行为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有利于加强对医护人员安全保护力度,震慑伤医辱医者。
2013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警医联动,防止恶性突发事件升级”。
而在地方上,亦是不乏各种举措。
2019年2月1日,江苏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出台的《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力量配备,并对健全完善医患沟通、风险排查、警医联动协作等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7年3月1日,天津市开始施行《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规定,在医院发生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情况时,公安机关应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早在2011年,北京市公安局就发布了《关于建立防范处置医疗纠纷引发个人极端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起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和极端行为防范控制一整套机制。2012年,北京市公安局和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从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配置、安全技术防范、应急等多个层面,对强化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种涉医伤害案件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最早处理医患纠纷的条例是在2002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和卫生局联合颁发并实施的《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其中明确发生医患纠纷后医院方应该如何接待患者或家属,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处理;患者方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因纠纷而导致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受到影响时,作为第三方的公安机关怎样介入等。
除了上述保护医护安全的政策外,我国现行法律也有保障医护人员的相关内容,邓勇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现行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已经足够保障医务人员的权利。但他提出,面对频发的伤医事件,应该有一个理性的认知:就像医疗的作用是有限的一样,法律的功能也是有限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不能奢望法律能够解决一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