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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情法不妨通融

来源 :法治周末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09

因为争取自己的“冻卵权”,单身女性徐枣枣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告上了法庭。

2018年11月14日,徐枣枣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生殖科咨询冻卵事宜,并通过相关检查确认身体正常、卵子健康,但她提出的冻卵需求却遭到了拒绝,原因是无法提供结婚证,医院无法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为此,徐枣枣将该医院告上法庭。2019年12月23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

对于该医院来说,拒绝徐枣枣的请求,确实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原国家卫计委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据此,单身女性不可能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小孩,“冻卵”技术也因此将徐枣枣这样想要保存“最适合生育时期的卵子”的单身女性拒之门外。

但是,也要看到,这部“卡脖子”的部门规章出台于2003年,距今已经过了17年。诚然,法律规范需要一定稳定性,纵观各国立法史,百年未修之法比比皆是,但技术规范与其他法律还不一样。这部规章问世的“土壤”,是人口结构、技术条件、生育意愿,与社会发展的状况紧密相连。与当年的情况相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悄然变化,生育意愿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这也让技术规范显得不合时宜。

从立法效力看,技术规范也有一定的“硬伤”。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利,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保护。虽然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生育权,但这项重要权利见诸于部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立法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否则无效。作为部门规章的技术规范,明显与上位法“背道而驰”,其法律效力无疑打了折扣。

从情理来说,给予单身女性“冻卵权”也说得通。之所以当年的这部技术规范作出限制性规定,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就是担心一些人凭借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充当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育工具”,绕过“计划生育政策”的门槛。但是,技术规范成功堵住了“漏洞”,却也封死了“门窗”,损害了一些单身女性的“生育自由”。尽管她们拥有抚养后代的能力,却仅仅是因为缺了一纸结婚证,就不能平等地拥有“生育权”,拥有自己的后代,这是一种极大的社会不公平。从立法上放开“冻卵通道”,满足这个群体的生育梦想,也是我们传统道义上的美美与共、成人之美。

其实,避免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滥用”,完全可以通过立法规范,而不必取缔单身女性的“冻卵权”。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卫生部还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规章。但是,与放开“冻卵权”的西方国家相比,在立法“精度”和“力度”上还有一定距离。比如,为保证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英国颁布《人工授精与胚胎法》,德国出台《胚胎保护法》《基因科技法》,法国制定了《生物伦理法》,奥地利推出《人工授精法》、修订《亲子法》,等等。对于单身女性的“冻卵权”,我们也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经验,加强国家层面立法,既保证每个人的生育权,又规范人工生殖辅助技术,防止打开“潘多拉魔盒”。

法律应听得到时代的脉搏。“推迟婚育”“单亲家庭”这些社会问题的锅,不能由公民个体来背。徐枣枣坚持诉诸司法途径,不达目标不罢休,让我们看到了单身女性争取平等生育权的英勇姿态,而立法和司法也应秉承法治精神、人本主义,作出合情合理、契合民声的选择。

文章关键字: 技术 单身 女性 枣枣 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