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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酒鬼酒甜蜜素风波中,为何无人“捉鬼”
来源 :法治周末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09
酒鬼酒深陷甜蜜素事件仍在发酵。至少到目前为止,公众还没能看到当地有任何积极的行动。
事件缘于一起实名举报。前不久,湖南酒鬼酒前代理商石磊实名举报称,2012年其向酒鬼酒公司购买的54度500ml老酒鬼酒中被添加了甜蜜素。随后,酒鬼酒发布公告,称从未采购甜蜜素,也从未向54度500ml酒鬼酒中添加甜蜜素,双方各执一词。截至目前,湖南省、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未对这批酒进行甜蜜素检测,只是要求石磊公司将这批质量存疑的商品封存,严禁流入市场。
拒不检测,却又不准销售,湖南及湘西州市场监管部门如此处置,令人难以理解。如果监管部门认为这批酒没有问题,那就痛痛快快放行,使之成为民众双节餐桌上的美酒;如果有疑惑、不确定,或者也倾向于认为这批酒有问题,那为什么不赶紧检测?这样把事情搁置起来的“冷处理”做法,看似高明,实则愚蠢,并不可取。
一者,只做“封存”而不给任何结论,处置太简单化,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既然当事人已经实名举报,已经提供了涉案线索,监管部门对此就应该有一个明确说法。这批酒鬼酒到底有没有添加国家明文禁止的甜蜜素,不能不闻不问,更不能“封存”了事。
此前,湘西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向举报方下达“不予受理”决定时,列出的依据是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12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即“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其实,以法院判决而言,当地两级法院的裁定均回避了检测甜蜜素的问题,这本身就是极不正常的。若以此作为不受理的理由,则无疑陷入了一个“无人为此负责”的怪圈。
再者,无明确检测结果而将价值数千万的酒鬼酒“封存”,也于法无据。至少到目前为止,当地监管部门只是给出了“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但并没有给出“将这批质量存疑的商品封存,严禁流入市场”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均应该依法而行。
如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这批酒鬼酒存在质量问题,那就应该依法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拿出处置办法,而如果只是认为质量存疑,却又不受理举报人申请检测的诉求,只是“封存”起来,未免自相矛盾。
酒鬼酒甜蜜素风波中为何无人“捉鬼”?责在维护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为什么如此进退失据?这恐怕与酒鬼酒是当地的支柱性企业有关。因为企业有着足够的影响力,所以行政机关在处置甜蜜素风波中大失水准,甚至完全违背了常理常情,实在遗憾。
或许也正是出于这种复杂的考量,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一方面对公众的疑惑不理不睬,另一方面却在去年12月25日宣布,对市场上销售的酒鬼酒相关产品进行了专项抽检,抽查的30个批次酒鬼酒均未检出甜蜜素,符合标准。同时发布的近三年湖南省白酒抽检监测情况称: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抽检监测总计64批次,全部合格。而“符合标准”“全部合格”的背后,是对这批2012年产的酒鬼酒不置一词。
同样,此前两级法院在裁定时均回避了甜蜜素问题,是否也与此有关?
酒鬼酒里究竟有没有添加甜蜜素,果真是一件高度复杂、难以彻查的事情吗?当然不是,事实上,此前举报人石磊已经做了相关的权威检测,检测报告也已经显示检出来有甜蜜素。
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生命健康,这里边的每一个问号,都应该被拉直,而不是暂时“封存”起来。当地这种顾头不顾尾的做法,无异于掩耳盗铃,不仅不能取信于举报人,也不能让广大社会公众心安。对于企业而言,也绝非正道。要知道,公众对7年前酒鬼酒的塑化剂风波还记忆犹新,现在又搞出甜蜜素风波,怎么可能会“千杯不会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