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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发公函要求免除刑责”,真的合法吗

来源 :法治周末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09

“政府可以给法院发公函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吗?”近日,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判决书引发了网友热议。判决书中称,当地一名人大代表在醉驾后,被检察院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邯郸台城乡委员会、人民政府向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函。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此判决书一出,立即引发“公权力干预司法”的讨论。很多网友认为,当地政府向法院开具免刑责的公函有干预司法之嫌。

面对网友质疑,台城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竟称:“法院已经公布了判决书,也采纳了这份公函,这说明这份公函是合法的。”

殊不知,政府乃公权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台城乡人民政府给法院发公函要求免除刑罚的行为,需有法律依据,才能称得上合法。没有法律支撑的公权力何来合法?

法院审案,理当应依法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亦无权向法院发送涉嫌干预案件的公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发布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凡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司法人员均应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规定称,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此外,就案件本身而言,作为受害人的张某可以对该人大代表郭某某予以谅解,但这是公诉案件,不是受害人说了算,而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由公诉机关来决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确实可免予刑事处罚。但在本案中,判决书中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予以谅解”,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那么,如此一来,以后再遇类似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否都可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媒体报道,此案在事发4个月后,郭某某才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而次日即被取保候审。之后又分别经当地检察院和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其中的弯弯绕绕,相关部门须给公众一个交代。因为这不仅涉及人大代表这个特殊身份,更关乎司法的独立性。

一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内化成每个人的信条。特殊身份不是惩治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另一方面,领导干部必须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以敬畏之心对待手中的权力,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文章关键字: 法院 公函 政府 判决书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