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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启动问责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 :法治周末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09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神州大地。其中,除武汉外,湖北黄冈、孝感等地疫情防控形势尤为严峻。1月29日,中央指导组派出督查组,赶赴黄冈市进行督查核查,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对当地医院的收治能力、核酸检测能力的数据等基本问题竟一问三不知。
1月30日,黄冈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红同志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其免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这意味着,黄冈市委对公务员懈怠不作为的行为启动了政府问责制。
事实上,早在17年前中国在防控应对“非典”公共卫生事件中,就启动了对高级别领导干部的问责,开启了政府的全面问责。2003年4月,因相关法定职能岗位的负责人领导防控“非典”疫情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北京“非典”疫情严重,并蔓延国内外,当时的卫生部部长和北京市市长被问责免职,随后在全国又问责了一批在抗击“非典”中不积极履职的干部,疫情防控情况好转。
时隔17年,同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再启动问责制,说明国家治理中的干部履职能力和效果,是一个需要常抓不懈的队伍建设问题。
防控疫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
中国传统社会治理讲“在其位谋其政”,转换为今天依法治国的要求就是,公职人员在本职岗位必须依法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实现公共行政目标。
在防控传染性新型冠状肺炎的公共治理中,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和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的规定,卫生健康委员会属于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法定职责是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分类,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对这种乙类性质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和第四条第一款(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可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17年前抗击“非典”疫情的教训与经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很多地方政府第一时间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快速启动一级防控机制,应对疫情蔓延。
从传染病流行学的角度,在疫情处于暴发拐点前,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做好救治准备,是阻断疫情传播的根本措施。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就是要时刻掌握疫情发展情况和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情况和救治能力,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效应对疫情蔓延,保护和挽救民众的生命安全。
但黄石市卫健委主任作为地方主管疫情防控职能部门的一把手,竟然不掌握本地防疫工作的最基本情况。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在中央强调全国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大环境下,在国务院1月25日发布《疫情防控线索征集公告》,要求全社会对“有关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不利,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线索”上报国务院的监督下,此次事件暴露出地方行政职能部门既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也没有基本的公共服务意识等问题。
可以看出,当地职能部门长期对法定职责懈怠不作为,或者不懂业务,不知如何开展工作,在其位无能力谋其政。对这类干部的党性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提升,将是地方各职能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首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社会监督推动问责制
黄冈市委此次启动政府问责制,可以说社会监督形成的强大舆情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电视台的现场直播,使黄冈市防控疫情的公共治理水平和能力处于全国甚至全世界民众的监督之下,面对网上强大的声讨和质问,黄冈市委快速启动问责制,是平息公众不满情绪,化解可能形成的新公共危机的最好方法。
当前,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和效果,体现出国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体到地方,体现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在应对突发重大公共问题时,公职人员消极懈怠、推诿扯谈不作为的现象,直接反映地方政府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出了问题。
首先是干部选用、任用制度存在问题,选出的领导干部不能满足地方治理的基本需求。这就要求完善地方干部选用、任用制度,用制度保证选人、用人,保证能者贤者专业化干部到合适岗位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本系统、本领域的公共治理能力,进而提高地区社会治理能力,最后实现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目标。
其次,干部组织部门把无能力胜任的人选拔任命到领导岗位,说明当地的干部选优任用机制有待完善。能力不适应,专业水平低的干部到岗后不学习和掌握本岗位的业务知识,长期消极懈怠不履行职责,消减和阻滞其负责的整个系统或领域的公共治理能力的提升。对这种长期不履行也应通过公开给予监督,避免在遇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公共危机时,因能力和自身认识所限,缺乏有效应对举措,贻误时机,加重公共灾害或公共损害,甚至波及全国和全世界。
对此类现象,通过启动政府问责制,既可解决当前公共治理中把控全局和治理导向等关键问题,也警示其他干部必须主动积极履行职责,改变长期消极怠工现象,进而逐渐改变干部队伍作风,进而提升地方公共治理能力和水平,最终实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完善问责制的常态机制
问责制是监督公职人员的履职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公职人员的履职状态直接决定国家的发展和治理水平。
针对公共治理中公职人员不作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完善问责制的常态落实机制,是监督公职人员正当主动有效履职的重要措施。
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地方和职能部门领导岗位公职人员履职公开常态机制。公职人员的日常公共治理行为,随时处于公众和社会监督之下,公众客观理性的共识,判断领导干部的履职效果和即时工作目标的实现状态,体现社会和干部管理部门对公职人员履职状况的公平性、客观性评判,有利于形成干部队伍的良好风气,有利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其次,通过公开公职人员履职行为,能够依法推进公务员队伍的建设,解决当前困扰中央和地方政府一些干部不作为、不担当的公共问题。
公务员法第13条第6款要求公务员“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通过公开公务员的履行行为,监督和判断公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对不符合职位要求的或者没能力承担工作职责、有能力不作为的公务员,依法调离、免职、劝辞、劝退等,通过公开落实日常工作问责机制,不断把合格优秀的人员选拔到公务员队伍,依法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进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正如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所言,这次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我们一定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通过落实常规问责机制,切实加强地方日常公共治理的监督,推进地方公共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