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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四川省仁寿县男子阻碍疫情防控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来源 :法制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03

【典型案例】2月4日14时许,王某在四川省仁寿县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在旁边的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小区进出人员体温,以确保进出人员平安。

王某因不愿意将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的电瓶车挪走,辱骂殴打廖某,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2月5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2月11日,仁寿县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

【以案释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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