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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散播谣言触刑法 人民调解解尴尬

来源 :法制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02

案情简介

郑某和王某同在一家单位上班,从事销售业务。王某身材高挑、长相甜美,在单位人缘很好,其销售业绩蒸蒸日上,提成也很可观,经常受到单位领导的表扬。而郑某其貌不扬,在单位里无论人缘还是销售业绩远远比不上王某,虽然也很努力地工作,但月工资仅是王某的1/5左右。郑某心里很不服气,处处挤兑王某,经常有意无意在同事之间散播一些对王某不利信息,甚至私下和同事说,王某之所以能做到那样的销售业绩,是因为“被潜规则”,用身体交换得来的……久而久之,王某发现单位有很多同事在她背后指指点点、偷笑,有时还听到一些难听的话。后来,王某才知道,原来一直都是郑某在同事中间散播谣言,恶意诋毁自己。于是,王某找到郑某交涉,但是郑某不以为然。郑某轻蔑的态度彻底惹恼了王某,双方在单位发生激烈争吵。之后,郑某变本加厉在单位大肆嚷嚷,说王某做过一些“很不光彩的事”。王某无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追究郑某侮辱、诽谤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决定先移交给辖区街道调委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均同意诉前调解。

调解经过

调解当天,王某、郑某如约而至,但是双方都不怎么配合,一方说话另一方就反驳,调解效果不佳。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开双方当事人,单独进行疏导。

调解员先询问郑某为什么要这样说王某的人品,郑某说是从其他人那里听到的,调解员追问是听谁说的,来源是否真实。郑某却支支吾吾说不出所以然。调解员再次向郑某询问,是否有证据证明王某“被潜规则”。但是,郑某回答,如果王某没有“被潜规则”,为什么能拿到如此多的订单。调解员向郑某说明,法律是要讲证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仅凭自己想象认为某人做过坏事,会构成侮辱、诽谤罪的。接着,调解员认真向郑某讲解《刑法》对侮辱、诽谤罪的规定,郑某的行为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到时会受到刑事处罚。听到这,郑某脸色发白,语言没有那样强硬了,还极力询问,法院会给自己定罪吗,如果会,自己将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看到郑某开始转变态度,调解员进一步向其说明,这类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如果郑某能拿出诚意与王某和解,将可能不再承担刑事责任。至此,郑某后悔不已,承认自己在单位散播谣言,愿意立即向王某赔礼道歉。

另一边,王某的态度也非常强硬,要求郑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追究郑某的责任,会让同事误认为自己是“不正经的人”。王某还表示,她也不想这样,只是郑某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她,只好诉讼至法院。听到这些,调解员向王某转述了郑某想法的转变,郑某已经十分后悔,请求王某原谅其行为,愿意向王某赔礼道歉,请求王某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听了有些动容。调解员进一步劝导,双方都是同事,没必要将郑某逼到绝境,这不是不能解开的误会,只要双方都能静下来好好地调和,总能解决问题。如果将郑某告上法院,让法院追究郑某的责任,将严重影响郑某的生活和工作。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讲解劝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某在单位公开道歉,王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调委会将调解结果书面通知法院,法院同意王某申请撤诉。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刑事自诉案件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案例。此类案件多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里熟人之间,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可以更人性化地解决纷争,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此案的调解有两个特点:一是调解员准确运用法律使郑某认识错误、转变态度。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调解员通过向郑某宣传此项法律规定,使郑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是说了几句不好听的话那么简单,而是触犯了法律,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击垮了郑某的心理防线。接着,调解员向郑某说明,侮辱诽谤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让郑某在担忧中看到一线希望,从而转变态度,低头认错。二是调解员实施人性化调解,巧用调解技巧。调解员在说服王某时运用了换位思考法,使其考虑走诉讼渠道会给郑某带来的影响,劝其念同事情谊退让一步。同时,将郑某先“服软”的情况告知王某,使王某心中怒气有所缓和。如果说,劝解郑某主要用“法”,那么劝解王某则主要靠“情”。调解员通过情、法并用,最终使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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