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天津市:如何规制源自网络空间的黑恶犯罪

来源 :检察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25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在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发展转换阶段,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延伸打击锋芒,其中之一是加大对网络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然而,一方面,由于技术门槛的降低,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的组织越来越容易,网络空间面临失衡失序的危险;另一方面,关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构成及特征,实务中仍存在认识不一、共识不足的情况。为有效扫除网络空间黑恶犯罪,针对网络黑恶势力的特点靶向发力,需树立新的应对思维和治理策略。

9月11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的“法·善”沙龙之影响力案件(第三期)在京举行,来自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40余人,聚焦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监管打击、法律规制、治理路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特点形态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岳向阳指出,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始以前,网络水军和黑公关就已十分活跃。网络犯罪自身具有的低成本、高收益、快传播、强隐蔽的特性导致其日益泛化,并动辄以线上黑恶势力的行径,挑战法律权威,劫持公众舆论,影响社会稳定。2018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把网上黑恶势力明确列为打击的重点领域之一,这是对网络黑恶乱象的有力回应。网络空间的扫黑除恶应在维护国家主权、完善社会公共治理的使命意义上展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曹红虹指出,当前,网络空间黑恶犯罪主要表现为雇用水军恶意诽谤、黑公关和网络套路贷。具体形态有三类:一是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侮辱、诽谤、滋扰他人。二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三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具有远程化、团伙化、分工明确、跨区域性、受害人众多及涉案金额巨大等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刘徐州认为,非法网络公关的兴起有多重社会文化背景,从传播技术的演进历程看,其本质在于通过观点竞争、利益博弈和思想斗争,实现对话语权的非法代理。网络黑公关利用信息不对称,散布虚假信息和别有用心的言论误导网民,在虚拟空间更大范围地聚合有利于他们的认知、态度、情感、意见与行为,进行话题炒作、管理营销、目标攻击,这种基于团体利益和个人目的的网络行为不但强化了网民的负面认知,激化了群众的观点和意志,更异化了群体协商的氛围,污染公共空间环境,增加社会媒介化风险。

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打击难点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检察官陈磊介绍了其所办理的一起“网络水军”有偿发帖案的案发经过、关键事实和核心争议,指出此类案件的侦办,在确定主观明知、核查虚假信息、核算交易金额、提取电子证据、跨区域协作办案等方面均面临极大的困难,大量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亟须在理论和操作层面加强指导。

中央网信办网络评论工作局彭锋认为,应当区分“黑恶犯罪的网络化”和“网络化的黑恶犯罪”这样两个概念,前者是指黑恶势力利用网络实施传统犯罪,后者则指在网络生态环境下滋生的黑恶犯罪。司法机关对网络化的黑恶犯罪取证难、立案难、惩处难。同时,网络化的黑恶犯罪往往掺杂错误的社会意识,通过网络聚集成势,彼此之间的弱关联导致在认定黑恶犯罪时如何甄别行为主体也是法律适用的难题。

曹红虹指出,就司法实务而言,当前办理网络涉黑恶案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完全发生于网络空间的滋扰、敲诈、侮辱、诽谤等行为能否认定为黑恶犯罪?它与线下的黑恶犯罪有何区别?二是网络黑恶犯罪的危害性特征和行为特征较难认定。三是套用常规办案模式办理网络黑恶犯罪存在掣肘。四是传统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有时会对打击网络黑恶犯罪形成束缚。

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法律规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虽然网络黑恶犯罪有着与线下黑恶犯罪不同的特点,但两者之间共性大于个性,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应立足共性,探寻本源,破解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将“应知而不知”纳入“明知”的认定,造成较大持续性心理伤痛的软暴力应属暴力,立足新闻事实的标准检验信息的真伪性,以举证责任倒置破解证明难题等。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强化行政义务、完善刑事立法、启动失信惩戒,全方位、立体化地构筑规制网络黑恶犯罪的民事、行政、刑事、信用四大责任体系。另外,应借鉴美国长臂管辖原则,拓展网络犯罪的属人管辖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卢建平认为,软暴力概念的出现和保安处分制裁方法的嵌入导致刑法的内在逐步软化,刑法的面孔由无比生硬变为软硬兼施,与之相应,刑法的调整范围也在不断扩张。尽管如此,现有的刑法理论在应对传统犯罪的异化时仍显得力不从心,出现评价不足的一面。在新时代背景下,应更新理念和思维,重点考察网络黑恶犯罪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方式,与线下相比,对人数庞大的网络聚合体,更应大胆认定黑恶犯罪,同时通过准确适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罪名,充分评价其行为特质,最终实现有力打击。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认为,扫除网络黑恶犯罪的前提是厘清网络黑恶犯罪的定义,黑恶犯罪的核心是“控制”,网络黑恶犯罪的实质就是线下黑恶犯罪在线上的运作,对于黑恶犯罪的称谓还是应该回归到“有组织犯罪”的表述上来。现有的共犯理论无力应对网络黑恶犯罪的复杂组织关系,对此,应借助英美法系中“犯罪协作”的概念,适当降低共犯从属性的解释要求,从而解决网络黑恶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可罚性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明确了软暴力的认定,他指出,软暴力与硬暴力在法益侵害方面具有同质性,从根本上看都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重大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因此完全可以将软暴力纳入暴力的范畴。认定软暴力时应立存数据思维,将获取个人信息、生活圈子信息作为行为样态,并结合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不过,尽管可以利用解释论解决问题,但更妥善的办法是通过立法明确软暴力的定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戴士剑指出,网络的普及带来便捷与安全的冲突,同时也引发管理国家的低成本与治理社会的高成本、实施犯罪的高收益和打击犯罪的低效益之间的割裂与背反。评价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不能拘泥于点击数、转发数、控制的台数、非法所得等定量论罪的思维,还要考虑对被害方的损害和技术的可操作性。目前网络黑恶犯罪大多是结果犯,由此带来与技术侦查之间的紧张关系,建议未来修法时就部分犯罪改采行为犯的立法模式。另外,应尽快统一网络犯罪个罪的定性定量标准。

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综合治理

彭锋认为,网络黑恶犯罪的规制需要重点把握四对关系:一是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不能因网络主体的弱关联导致法律对符合网络特征的集体犯罪的失范。二是境内与境外的关系,打击网络犯罪要注意国际法与国内法相配合,要充分考虑境外犯罪主体在境内网上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是主力军与主战场的关系。司法人员的主力军应尽快进入互联网这一遏制网络犯罪的主战场。四是前沿与底线的关系。法律的完善需要跟进网络意识形态斗争最前沿形势,遵循司法经验也应照顾民众情绪。

刘俊海认为,监管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导致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这也正是网络犯罪乱象的根源。对此,应从五个方面建立多层次的网络生态治理体系:一是提高商务信息、政务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其内容准确、完整、即时、易得和易解。二是加强网络伦理建设,树立证据意识、规则意识和包容意识。三是强化网络平台的自律监管,实行自律监管和行业监管“两轮齐驱”。四是提升监管效能,铸造监管合力。五是优化营商环境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机结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网络犯罪的治理应与网络自身的属性相契合,网络空间具有信息传播的失控性和平台中介性两大特征。治理网络犯罪应遵守国际通例,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技术过滤违法信息的责任,立法时也应遵守技术的客观规律。

时延安认为,网络黑恶犯罪的规制应着重考虑四个方面,即控制网络货币的恣意流通、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大技术创新审核和切断网络黑灰产的资金流。

皮勇指出,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和结果导向主义都决定了完全借助刑法打击网络黑恶犯罪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特别是罪刑法定和正当法治原则导致刑法无法突破文本框架。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治理政策,对网络黑恶犯罪的规制应坚持七分治理、三分打击的策略,这也是对《指导意见》“打早”“打小”“打伞”要求及营造有利外部环境的贯彻和落地。

刘徐州重点阐述了网络黑公关的治理,他认为,当前对非法网络公关的治理呈现出多元协同的态势,可归纳为回应式治理、集中式治理和参与式治理。现行法律对黑公关的惩治力度不足,导致犯罪成本低,规范之间衔接不畅,不能恰当区分合理批评与恶意诽谤,而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扩张性适用也容易模糊类似行为在定罪量刑方面的细节区分,对不同类型的黑公关需要从更专业的角度具体分析,否则无法清晰边界,也失去警示效果。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认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已进入转段期,将打击的目标对准蛰伏很深的网络黑恶势力,既合乎“深挖根治”的本义,也极具现实指向性。对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研究应重点落在“三态”上:一是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样态,即网络黑恶犯罪有什么情况、什么特点。二是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生态,即其产生滋长的环境。三是治理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心态,即在何种刑事政策和法律理念的指导下实现精准打击和有效治理。

文章关键字: 网络 黑恶 空间 势力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