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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凝聚类案裁判共识 提升适法统一效果

来源 :中国普法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25

2019年11月1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适法统一语境下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优化与展望”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四川、重庆、北京三级法院的代表,以及来自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律师协会、知名大数据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60余位嘉宾与会。

上海一中院院长黄祥青认为,类案类判是适法统一的标准,具体表现为在实现整体一致性基础上的个别相当性。类案适用的统一性要关注社会价值观、法律观念的变化与发展,不能完全理解为同案同判。类案的检索应当分以下步骤进行:一是核心检索,二是效力校正,三是比对取舍。第一步核心检索包括案由、要件事实、争议事实。第二步效力校正指根据证据、政策、程序、地域、审级五个要素进行排除和筛选。第三步比对取舍是指当检索出可供参考的类案存在冲突时,应当从现实的价值取向及法律社会效果等角度进行取舍。将类案延伸应用到审判资源配置及审判绩效考核时,要注意尊重人的差异性,不能用同一个标杆进行法律评价,否则容易对个案效果产生制约,也容易挫伤人的积极性。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时,更为关注类案裁判的方法、路径:以常见典型类案为基础,确定基本的裁判原则和价值取向后,再归纳该类案件的裁判要点,进而总结该类案件的裁判步骤,最后提出容易忽视和应引起重视的事项,以此形成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对类案应用场域进行展望是希望法律裁判的标准和方法能够相互补充,进而使法律适用统一更加具有针对性。

专题研讨一:类案的标准与效力

上海一中院法官助理张阳提出,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具有类似因素、遵循相同法律裁判规则的案件,内在要求包括类似案件裁判规则的一致与类型化案件裁判方法的一致。裁判结果的相同或类似性应当作为类案识别的导向,将案由作为识别类似案件的基本着眼点,以要件事实和争议事实(争议焦点)为核心,重点考虑影响案件类似性的证据、政策、程序、地域、审级等五大要素,同时也要结合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类案仅为裁判指引而非法律依据,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强制参照类案。

最高法审管办副主任刘树德以区分裁判理由和裁判依据为视角,探讨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具体分为裁判规则型、裁判理念型、裁判方法型三种。即使属于裁判规则型的裁判要点,一般也不宜作为裁判结论的“最终的规范性理由”,但若属“造法性解释”或“法律漏洞填补”的,则可以作为裁判结论“最终的规范性理由”。

北京三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结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工作机制的探索与实践,讨论类案裁判尺度统一的路径选择问题。类案裁判指引分为事实要点和法律要点两部分,通过抽取每类案件的核心要素,归纳出相对固定的统一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强制检索以法律关系、核心事实、举证情况、程序处理、法律适用等作为类案的识别要素,以案例发布的权威性为顺序进行检索。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说,当前存在类案没有类判的情况,所以追求类案类判的目标更加迫切。社会价值日趋多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裁判文书上网等因素导致类案没有类判的问题更加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关注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尝试解决这一问题。类案的标准与效力是解决类案类判问题的基础。类案裁判可以分为发现、甄别、解决三个环节。目前类案推送的精准性有待提高,应当鼓励当事人尤其是律师为法官提供类案检索报告,法官也应当认真审查。要注重成果转化,建设类案精品库进行资源整合与共享,让类案真正成为法官办案的重要参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杨力说,类案裁判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类案裁判主要针对争议案件,弥补了上海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要素式判决的不足。法官应当以裁判规则和判决理由双重载体进行类案识别。类案裁判方法作为指导性规则不产生诸如指导性案例的援引义务。

专题研讨二:类案的检索与使用

上海一中院法官助理宋虹介绍了当前主流法律检索平台在实践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并明确提出类案检索结果的准确适用应当考量当事人、事由、地域、审级等参考要素。类案强制检索报告的效力把握应注重三个方面:一是强化类案强制检索报告的柔性拘束力;二是类案拘束力应主要体现在审判监督层面;三是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重庆一中院副院长陈远平谈到了类案检索的价值、方法和实践。类案检索可以有效增强法官内心确信、增强案件说服力、提升办案效率。决定检索平台的优劣的关键在于数据库基本信息的完整度和检索维度设置的科学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拟定的普通检索模板以裁判观点为要素,分列案例检索结果便于观点对比、提炼分析;刑事量刑模板采取表格样式,以关键事实、情节、量刑等为要素,便于权衡量刑是否妥当。

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副社长张承兵从技术层面介绍了关键词检索、知识体系检索、标签检索、大数据算法匹配、人工智能技术引入的问答匹配等五种支持法官检索需求和供给的匹配路径。他提出法信平台为法官提供类案支持有三种趋势:一是文献知识和类案的维度相融合;二是由法律专业人士对纯粹机器算法进行干预;三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类型化案件审理规则的信息化。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雷槟硕提出以成文法体制下鉴定式研究方法为出发点,借鉴英美法系的案例推理研究,融合鉴定式研究与案例推理方法,进而提炼类案判断方法论。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刘楠说,类案作为自由裁量的参考,只具有柔性拘束力的模式是值得借鉴的。类案的类比推理是法律规范这种演绎推理的有效补充,可以借助互联网智能系统辅助法官形成更加稳定的判断。我们要在制度上解决类案的权威与效力问题。天理、人情等非法律事实也会影响裁判尺度,故需要借助技术手段从更海量的数据当中找到影响裁判的因素。

专题研讨三:类案应用场域的展望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通过经典案例,提出类案与判例的区别在于尺度的把握和判断。借助技术解决尺度判断问题的前提在于优质的判决与分析并提炼出关键词;同时要求在判决中能够对政策等要素有充分的展现。在法律领域通过大数据解决问题不能简单地适用多数决原则,这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本质要求。

上海市律协副会长曹志龙分享了类案应用与律师法律服务的几点思考:一是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不仅可以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也可以指引律师运用类案检索机制并进行知识学习。二是类案应用会从业务、客户端与工作方式三个维度对律师法律服务发展产生影响。三是律师法律服务中的类案应用前景包括:引入律师检索机制、从辅助个案裁判到形成类案共识、类案应用机制与指导案例制度相结合。

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承昊通过“特修斯之船”总结出法律数据同一性的认定标准,即功能(证明目标)的相同性、结构(构成要件)的一致性、时空(管辖时空)的连续性。从数据到知识、从理论到工程、从办案到治理等维度对类案应用场域进行技术展望,并提出增强数据统计标准的一致性,融合现有数据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整体规律性态势。

上海市高院研究室主任顾全介绍了类案应用场域的四种场景:一是案例库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案例、各地高院的参考性案例可以作为强制检索的主要对象。类案约束力应当与司法责任制落实对接。二是尊重和发挥当事人提供案例的作用。三是将改发案件的发回分析、专项的错案评估作为案例库的重要补充。四是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包括类案裁判方法的总结编撰、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及适法统一意见。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茆荣华总结时指出,本次研讨会专业性与全面性相结合、理论性与实务性相结合、前瞻性与创新性相结合。上海法院一贯重视建立健全类案工作机制,并将类案制度作为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下一步,上海法院将在巩固完善现有类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推动类案工作与落实司法责任制、类案研究与类案应用、类案指引与现代科技相融合,进一步深化提升适法统一相关工作。

文章关键字: 类案 裁判 法律 方法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