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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老人中风儿子不治街道救助能否追偿

来源 :法制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25

2016年5月,独居老人何某某在家突发中风疾病,因家中无人护送就医,街道办事处得知情况后,立即联系老人的儿子何某处理,但何某拒不予以理会。出于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考虑,街道办事处迅速派人将何某某送至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因何某某生活不能自理,街道办事处又将其送至养老院疗养,并主动为其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因为何某拒不支付上述费用,街道办事处无奈之下将何某告上法院。何某认为,父母离婚后其一直与奶奶一起生活至上学,何某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且街道办事处救助何某某的行为系履行法定职责,实际受益人是何某某,应由何某某自己承担救助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何某的父母在20世纪90年代离婚,双方在离婚调解协议中明确,何某由父亲何某某负责抚育,何某的母亲每月需要付一定数额的抚育费。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何某父母离婚时何某的年龄状况、何某与其奶奶共同生活等事实,可以认定何某某对何某尽到了一定抚养义务。故当何某某突发疾病、生活陷入困难时,何某具有赡养义务。街道办事处在何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代为承担起相应职责,有权向何某主张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是一起因救助、赡养老年人引发的无因管理案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本案中,何某认为,针对街道办事处的救助行为,自己并不是受益人,街道办事处不应该向其追偿,而应该由老人何某某独自承担救助费用。实际上,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规定,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却拒绝赡养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赡养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即使赡养义务人何某不愿意照顾老人何某某,街道办事处紧急救助何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何某的心意,街道办事处也是有权向何某追偿的。因为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了对老人的救助义务,避免了老人因无人救助发生其他后果,从而使何某免受公序良俗的“负面评价”,也使何某避免了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何某还认为街道办事处的救助行为属于履行社会救助的法定职责,何某不应该承担救助费用。这种观点也是不对的。根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但是,社会救助需要符合一定的流程,包括个人申请、机构受理、立案调查、社区证明、政府批准等。本案中,老人何某某存在法定赡养义务人,何某、何某某也没有向街道办事处履行过申请社会救助的手续。在老人突发中风、赡养义务人何某不予理会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老人送至医院,并垫付医疗费,并不属于社会救助,街道办事处有权利向何某追偿垫付的医药费等。经了解,本案事后,街道办事处也与何某进行了沟通,并建议何某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由街道办事处审核老人何某某是否符合社会救助的条件。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基层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也警示大家不能忽视赡养义务,对老人要多陪伴多关爱,多思忖亲情,给老人一个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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