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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粉丝文化席卷 追星少年的网络“狂躁”

来源 :中国普法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13

当今社会,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文化娱乐产业蓬勃兴起,粉丝文化盛行。青少年,在享受互联网创新性、开放性、互动性,于网络空间收获知识、施展才华的同时,其网络行为亦当受到应有的关注与适当的引导。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以青少年涉网侵害名誉权案件为研究样本,深挖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成因,并提出治理对策及建设性意见。

为偶像应援,不惜恶语攻击他人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审理青少年通过网络侵犯演艺工作者名誉权纠纷案件125件,在该院同期审理的全部涉网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占比11.63%。

在上述纠纷中,作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少部分为无业或不方便透露职业;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比70%,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涉案原告共涉及34名演员、歌手等演艺工作者,其中入选2019年度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前20位的有8人、21位到50位的有7人、51位到100位的有5人,这些演艺工作者受到广泛关注的原因包括出演热播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及参与知名综艺节目等。涉案侵权行为,相对集中于社交平台,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豆瓣等。

很多在互联网上发表侵权言论的青少年,都具有鲜明的粉丝属性。他们发表相应言论的目的,是为自己喜爱的明星提高人气、获取关注。具体表现为:对贬低自己偶像的言论发布者予以回击;贬低其他明星,为自己偶像争取影响力;单纯因厌恶与其偶像进行合作的其他明星而发起言论攻击等。

值得关注的是,很多纠纷起源于不同明星粉丝群体之间的骂战,例如,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两个明星同属于某组合,其粉丝群体之间的互相攻击行为不断发生,导致多起关联诉讼,历时三年之久。

在发布侵权言论时,除少部分直接使用常人均可理解的侮辱谩骂语言外,其余则多使用“饭圈黑话”。“饭圈黑话”一般表现为明星“黑称”、侮辱性语言的谐音与拼音首字母缩写以及形容娱乐圈炒作的特定词汇。很多案件中,被告都以特定具有侮辱、贬损之义的绰号指代特定明星,虽然这些绰号可能并不为大多数社会公众熟知,但在粉丝群体中指向清晰。

在当前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发展的态势下,各类信息平台进一步发展壮大。这些平台用户量大、活跃度高,侵权行为传播快速广泛,舆论事件易受关注,并易引发群体性侵权事件。

与发布侵权言论时毫无顾忌、口不择言所不同的是,很多青少年在纠纷进入法院审理后,表现出明显的畏惧诉讼和抗拒诉讼的心态。他们拒绝与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沟通联系,而多让其家长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家长们则多在诉讼中表示,对子女追星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并不知情。

但也有部分青少年,明知自己所发表的网络言论极不文明,还在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后,寻求同属性粉丝的支援,甚至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组织同属性粉丝为其筹款,反映出个人好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不良心态。

网络言论失范,揭示青少年价值观与网络素养隐忧

互联网的开放、互动、平等的特点,为青少年提供了个性表达的空间,但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导致了部分青少年责任缺失。很多时候,青少年既是施害者,也是受害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少年儿童发展服务中心等组织机构2019年5月31日联合发布的《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19)》,我国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遇到过暴力辱骂信息的比例为28.89%。其中,暴力辱骂以“网络嘲笑和讽刺”及“辱骂或者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居多,分别为74.71%和77.01%;其次为“恶意图片或者动态图”和“语言或者文字上的恐吓”,分别占比53.87%和45.49%。

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红的过程中存在替代性满足的代入心理,将偶像的成功视为自身的成功,故不遗余力帮助偶像制造话题,引发关注,不理智追星,甚至个别粉丝行为方式畸形极端:采取制作明星遗像、“炒黑料”等行为为其喜欢的明星进行炒作;“私生饭”问题突出,将明星偶像视为生活全部,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偶像行踪、窥探明星生活,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个人隐私;将学习生活费用投入到购买宣传广告位、应援产品等活动中,追星方式求新、求异、求奢趋势较为明显。

随着青少年网民触网年龄愈发提前,如何引导帮助青少年文明上网、合理用网至关重要。

引导与规制并行,让青少年在网络空间健康成长

新时代青少年既拥有广阔发展空间,也承载着时代使命。帮助青少年顺利度过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庭、学校应当切实担负起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的重要责任。要抓住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定的关键时期,引导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加强青少年品德修养、增长青少年知识见识、增强青少年综合素质,培育青少年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青少年自觉遵纪守法,提升青少年的鉴赏水平、辨别能力、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在互联网时代纷繁复杂的大众文化中保持健康向上的审美取向。

文化产品创作者、生产者、传播者应以创作、生产、传播有价值、有意义的优秀文艺作品为主要追求,为社会提供丰富多元、品质优秀、雅俗共赏的文艺作品。文艺工作者应当崇德尚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带头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对互联网上的侮辱诽谤、攻讦造假、恶意炒作营销等违法失德行为表明正确的态度立场,自尊自重、自珍自爱,为粉丝树立健康向上的榜样。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为网络言论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加强诉源治理与多元调解工作,发挥示范性裁判的引导、教育、预防功能,促进纠纷源头解决。同时,通过司法公开,将每一个案件都变成生动鲜活的法治公开课,为青少年依法上网、文明发言提供正确引导。

互联网监管部门、网络平台等多种主体应当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加强法律保障,强化互联网监管,督促企业履责。对不当言论及时予以干预和制止,引导帮助青少年加强自律,理性辨别网络信息,理智发表网络言论。

如今的网络空间早已不是虚拟世界,而是与现实物理空间并存的人类生存新领域。我们不应让网络空间成为暗室,而是要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用法治阳光照亮网络空间的每个角落,让阴暗事物无处遁形,让美好事物熠熠生辉,让互联网真正成为清朗有序又生机勃勃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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