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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集体决策不是违规违纪的“遮羞布”

来源 :中国普法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12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鹤庆县草海镇镇长施某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过了他提出的“未经镇党委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调阅财务资料及涉密的、敏感的、内部掌握的档案材料”决议,以此阻挠县纪检监察干部上门调查。最终,施某因14次滥发津补贴受到处分。

现实中,像施某这样拿集体决策做挡箭牌的并非个案。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一社区党委书记刘某,集体决策违规购卡400张,他认为只要经过了集体决策,就能降低风险;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原负责人粟某、李某等人集体决策,违规为班子成员谋取私利,甚至变相不执行上级惠民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等。这些人企图以集体决策的程序正义掩盖违法乱纪之实,必然难逃党纪国法严惩。

“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集体决策本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证,可以帮助大家在工作中取长补短,使决策更加科学、全面、准确。各级党组织在进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以及研究审议疑难问题时,都要遵循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实现决策质量的最优化,找到问题的“最优解”。

然而,现实中却有少数党员干部,打着集体研究的幌子变通执行政策,或是决策“一言堂”将个人意志强加于集体之上,或是针对棘手问题借集体研究之名处理,议而不决,决而无果。更有甚者,在集体决策上做文章,把集体决策当做违规违纪的“遮羞布”,作出的决策只是为个人服务、为“圈子”服务,严重破坏单位政治生态。这是“法不责众”的心理在作祟,从一个方面折射出这些干部纪法观念的严重缺失。

集体违规,纪法难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同时,条例对违纪的党组织也作出了相应处分规定。由此看来,人数多寡不是衡量一种行为正确与否的依据,集体决策不能代替监督,民主决策也不能削弱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借集体决策掩盖违法违纪的行为一查到底,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法要责众,违法必究”的氛围,让集体决策掩盖下的违纪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增强纪法意识,时刻将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依法自觉履职尽责。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上,单位要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让那些妄想通过集体决策违规违纪的干部真正暴露在群众视野中,绝不允许集体决策成为“集体违纪”的“遮羞布”。


文章关键字: 决策 集体 施某 单位 云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