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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当庭宣判!通城法院快审快结两起涉疫犯罪案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10

中国法院网讯   疫情当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对两起涉疫犯罪案件快立快审快结,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强行冲卡,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月7日上午,陈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在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 年1 月24 日(农历大年三十)13时许,根据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通城县公安局北港派出所辅警卢某某、李某与北港镇政府工作人员等人,对国道G353北港至湖南省临湘市詹桥镇路段进行封路排查,在道路中央停放执勤车辆,并放置“病毒肺炎防控区道路封闭请绕行”的警示牌。

被告人陈某乘车经过此路段时,见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车脚踢封路执勤车辆,致车辆保险杠轻微损坏,卢某某、李某等人上前说明封路情况并予以制止,陈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殴打执勤人员,在此过程中,陈某将李某咬伤,将卢某某的执法仪摔至地上并踢伤其腹部。经法医鉴定:卢某某主要损伤为左侧第7、8前肋二处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主要损伤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咬伤致右上肢皮肤破损,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级。

2月4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6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并导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抢劫防疫人员 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2月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五)18时50分许,胡某某乘坐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便向毛某某提出夺取其提包,以便筹集资金偿还胡某某购买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对,并掉转摩托车行驶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靠近付某某后,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摩托车侧翻在地。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二被告人遂驾车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付某某主要损伤为面部、眼部软组织挫伤及外伤性鼻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3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两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并于2月6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城县人民法院迅即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累犯,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述两起案件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湖北法院系统审理的首批涉疫刑事案件。咸宁两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的审判执行工作,院领导靠前指挥,刑事、立案、法警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坚持快审快结,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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