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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捕猎雉鸡 陕西男子被判道歉赔偿并处罚金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08
中国法院网讯 (陈丹红 袁飞) 为了一己私利,男子捕猎雉鸡供自己观赏、食用,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为此付出代价。11月14日,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以被告人王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5000元;并就自己的行为在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3300元。
经查,王明在铁路项目部工作,经常随铁路修建项目四处奔波,因为日子枯燥、乏味,闲来无事就想狩猎玩。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王明在乾县漠西乡大桥村麦田里,采用铁夹、弹弓等禁用狩猎工具,狩猎雉鸡十四只,供自己观赏和食用。
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王明抓获,并当场查获活体雉鸡3只,铁夹2个。
经乾县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王明狩猎雉鸡期间为禁猎期;所查获的铁夹为围猎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雉鸡为国家三有动物。
2019年9月26日,乾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向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金,并就自己的行为登报道歉。
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益,应该承担赔偿损失和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登报道歉,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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