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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昆明:药店将38元口罩卖98元被罚100万元
来源 :法制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07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云南省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办一批借机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2月2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部分违法案件。
哄抬医用口罩价格
1月23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嘉禾祥健康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以38元/个的价格购进上海产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3M 9502V+型)100个,以98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157.89%;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四川产泰诺尔牌随弃式口罩75盒,以6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353.33%;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江西产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包,以2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150%。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通知其参加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下午召开的官渡区药品企业提醒告诫会。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到会参加,并领取了价格提醒告诫书。
在官渡区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仅仅适当下调了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3M 9502V+型)和泰诺尔牌随弃式两种口罩的价格,但进销价差率仍然达到78.94%和220%。且在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提醒告诫会和下达价格提醒告诫书后,该公司销售的11个品种的口罩进销价差率仍然达到57.89%至233.3%。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医用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时未标明价格
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称大都摩天购物中心负二楼A-802-1号银玛副食店销售口罩涨价,涉嫌价格违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执法人员当日对上述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7日从昆明市广丰批发市场购进40包口罩(10个/包),进货价格为25元/包,在其店内以每包25元到4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时未标明价格。至1月28日查获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产品剩余3包,货值金额1215元,销售获利215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未按明码标价的规定销售商品,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5元,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还依法对官渡区鑫隆朋靓典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6日以每包15元的价格购进口罩5包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依据相关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备案擅自销售
1月2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安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滨门市自吸过滤式防护口罩销售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安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滨门市以65元/个的价格销售自吸过滤式防护口罩,该型号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该药房无法提供该型号口罩有效进货凭证证明其进货价格。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该门市行为属于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拟对该门市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官渡区邦贝贝文具经营部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1月26日从朋友手中以每包28元的价格购进5包口罩,以每包30元的价格销售2包,获利4元。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未经备案、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经营范围,销售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口罩。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拟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的行为,拟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