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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知假买假能否索要巨额赔偿

来源 :法治与新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07

一名年轻的小伙子,在知晓一家超市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的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后,分两次从超市购买了数万元的红葡萄酒,并对购买的全程进行同步摄像。随后,小伙子凭购买红葡萄酒的凭据及录像视频,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十倍的巨额索赔。那么,小伙子知假买假打假,索要巨额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山东省青岛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答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后,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判决书在微信朋友圈内转发率极高,该院的终审判决获得了大量网友的点赞。

知假买假 保留证据

钟家福,是一名90后的年轻小伙子,对商家的卖假行为非常痛恨,只要发现商家有卖假行为,他都会积极打假。在打假的过程中,他发现商家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很多包装贴签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为此他在广东省珠海市曾就此卖假行为打假50多次,涉案价值400余万元。虽然败多胜少,但他并没有轻易放弃。对此,有人对他冠以“职业打假人”的称谓。

2018年7月1日,钟家福到山东省青岛市出差,在该市的一家名为好又多批发超市(以下简称好又多超市)购买东西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贴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就购买了SALVALAI红酒(品名: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2010年)6瓶,通过刷卡方式向好又多超市支付酒款共计10080元。好又多超市给钟家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这6瓶酒,是销售员从摆放酒的展示柜中取出交给钟家福的。

这次购买中,钟家福有目的地将自己从进入好又多超市、购买进口红酒、好又多超市销售员取货、自己结账付款、好又多超市收款员向自己开具发票、自己携购买的红酒走出好又多超市,到上车查验,进行了全程录像。

2018年7月5日,钟家福又来到好又多超市花同样的钱购买了同品牌、同数量的红葡萄酒。这次购买的6瓶酒,系好又多超市整箱出售。钟家福对购买的过程同样进行了全程录像。



以假打假?巨额索赔

有购买行为,又同步固定了好又多超市卖假的证据,虽说有过多次打假失败的经历,但钟家福还是决定继续打下去。于是,他来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好又多超市。

钟家福诉称,其两次共计购买的12支红酒,红酒瓶身未粘贴中文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该红酒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好又多超市明知该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其出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好又多超市返还其个人消费的购货款20160元,并判令好又多超市向其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本案诉讼费由好又多超市负担。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钟家福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了其购买的12瓶红酒的实物证据,证明酒瓶上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同时,钟家福还向法庭提交了录像视频,证明其向好又多超市购买红葡萄酒的全过程。

对于自己的超市被告上法庭,好又多超市的经营者孙玉婷愤怒不已,当庭指责钟家福是以盈利为目的,是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称钟家福诉讼请求与法不符,应驳回钟家福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好又多超市的经营者孙玉婷向法庭提交了四份生效判决。其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能证明钟家福在该院同时起诉了多个不同的超市,且均是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另外,通过这些判决书可得知,钟家福在多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形式基本一致,涉案标的达400万元以上。且这四份判决中,钟家福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均被广东省珠海市的两级法院驳回。

赔与不赔 结果迥然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钟家福是否属于消费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本案中,钟家福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钟家福未进行食用,数次进行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索赔案件,可以认定钟家福在好又多超市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钟家福不属于消费者。

争议焦点之二是涉案红酒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钟家福要求退还货款201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钟家福应当同时将购买的12瓶红酒退还给好又多超市。

争议焦点之三是钟家福主张的十倍赔偿金应否被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钟家福未举证证明所购买的涉案红酒受到损害,好又多超市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证明涉案红酒系从意大利进口,于2017年6月10日通过深盐综保口岸入境,经过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影响食品安全。钟家福购买涉案红酒时已经清楚该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并进行即时录像,且购买后未食用,钟家福是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而购买。因此,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对钟家福造成误导从而诱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钟家福诉请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不予支持。

为此,李沧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了一审判决,判决好又多超市返还钟家福货款20160元,并判决钟家福将其在好又多超市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每瓶单价1680元)返还好又多超市,如未能退还,按相应单价在本判决第一项中好又多超市应返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一审宣判后,钟家福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钟家福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了本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又以本案红酒没有质量问题且未造成损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好又多超市作为销售者,明知其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进行销售,其作为购买者有权要求好又多超市按照商品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

考虑时下民营经济经营困难的环境,二审期间青岛中院力做调解工作,力促钟家福降低索赔数额,钟家福最终同意降低到退一赔四,但是好又多超市迟迟不予回应,致使调解工作失败。青岛中院遂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青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禁止进口。上述规定表明,进口的红酒每一瓶上都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体现,没有中文标签,禁止进口。本案12瓶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表明:一、来路不正;二、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为不安全食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肯定。

关于本案钟家福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钟家福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关于本案钟家福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关于本案钟家福没有饮用本案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关于本案红酒是不是仅仅因为没有粘贴标签就应当被判定为不安全食品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上面已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不能通关的,孙玉婷所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证明本案红酒就在该批次内,因而本案红酒来路不正;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个三六九等。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2019年3月6日,青岛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不但判决好又多超市返还钟家福货款20160元,钟家福将其在好又多超市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每瓶单价1680元)返还好又多超市,还改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十倍赔偿的判决,判决好又多超市向钟家福支付赔偿金201600元。

青岛中院对本案的终审判决,虽然从司法层面对职业打假持肯定态度。但是,有关人士指出:职业打假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社会上对职业打假人褒贬不一。大多数消费者把他们当作英雄,拍手称快,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嗤之以鼻。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讲,职业打假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消费者的代表。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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