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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丈夫去世妻子做试管婴儿遭拒 法院:医院应履行合同
来源 :钱江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06
生儿育女承欢膝下,一家人其乐融融,这是中国人对延续生命的美好期盼。
温州一对夫妻在医院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过程中,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想要完成夫妻“未完成”的心愿,要求医院履行胚胎移植术却遭拒绝。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术。昨天,当事人小敏(化名)收到了法院的这份判决书。
为了要孩子他们很努力
丈夫去世医院拒绝胚胎移植
为了要一个孩子,小敏和丈夫努力了很久。2018年10月,两人在温州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签署了一份关于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状况及权利义务的知情同意书。
正当二人沉浸在胚胎培育成功的欣喜中时,小敏的丈夫突发疾病去世。为了完成心愿,小敏要求医院解冻胚胎并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但遭到了医院拒绝。
2019年3月,小敏将医院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院方表示,医院方面充分理解小敏的立场,但是他们认为小敏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定:
丈夫亡故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敏与丈夫已经与医院签署了一份《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医院已经为其实施了体外受精术,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且已经进入履行阶段。虽然小敏的丈夫在此期间亡故,但不影响后续合同的继续履行。
这份合同目的在于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无论是小敏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并没有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告知,是医院应履行的义务,而小敏这方已经予以认可,不构成后续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障碍。
另外,法院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的社会公益原则指向单身妇女,而小敏与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署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并已经实施了体外受精术,小敏属于丧偶单身妇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并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说明,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针对不孕不育夫妻,能够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的情形下生育后代,是一种生命延续的期盼。
尤其在本案中,双方在已经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丈夫不幸亡故,妻子愿意接受胚胎植入术生育后代,并已征得其丈夫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应予以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