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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匆匆那年》著作权侵权案终审宣判,百度网盘未侵权
来源 :正义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25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对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焦点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百度公司未侵犯焦点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焦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匆匆那年》是2014年8月在搜狐视频平台热播的电视剧。2017年,焦点公司以百度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后者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焦点公司认为,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经焦点公司提供《匆匆那年》剧集MD5值(一种文件信息摘要算法值)进行投诉,百度公司未在服务器中删除涉案作品,因此请求法院判定百度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300万元。
百度公司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盘是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焦点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百度网盘中存在涉案侵权作品,且百度网盘是由用户自行对其中的资源进行管理、分享和下载,不具有广泛传播性;焦点公司的《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焦点公司采用MD5值进行投诉,不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故百度公司未侵犯焦点公司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8年10月,南京中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帮助侵权,应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等。
该案一审判决是法院首次明确要求网盘需要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影视作品MD5值,查找并删除网盘服务器中所有用户存储的同一文件。对此,有观点认为,如果一审判决生效,可能将对网盘运营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并对网盘存储企业造成重创。随后,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中,焦点公司和百度公司均提交了新的证据。江苏高院认为,网盘用户存储涉案作品的行为及百度网盘为用户供存储空间均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焦点公司仅投诉百度网盘中存有涉案作品,但未投诉任何具体的作品传播行为,未提供任何作品分享链接,不能视为向百度公司发出了有效的侵权通知。因此,不能认为百度公司怠于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此外,江苏高院还对百度网盘的法律特性进行了评述,其认为,相比贴吧等公开的信息发布平台,网盘更具有私密性,可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由于百度网盘的产品模式是同一份文件仅存储一份,如果百度网盘根据权利人要求删除了服务器中的文件,将导致所有存储该文件的用户都受损,而存储该文件的网盘用户并不排除存在有权使用或合理使用的情形。而在权利人维权的过程中,亦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要求百度网盘无差别删除用户存储的文件,超出了权利保护范围,易造成网盘用户、信息存储空间网络经营者、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据此,江苏高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对此,有专家表示,自去年以来,我国司法部门对涉及互联网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展现出较大的宽容度。该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对于互联网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包容与审慎。今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应积极应对新技术开发、新应用场景、新业态运营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侵权,进一步完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数据信息管理能力、技术处理能力,合理预防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