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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法治评论:募捐余款去哪儿 让捐款人说了算
来源 :检察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23
1月13日,24岁体重只有43斤的大学生吴花燕,最终没能扛过这个春节。留给世人的,不仅是她令人唏嘘的短暂一生,还有围绕治病募捐而留下的一地鸡毛。1月20日《新京报》报道了慈善机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下称儿慈会)自主项目9958儿童紧急救助中心(下称9958)为其募捐的全过程,提到“超龄救助”“100万元捐款最终用于吴医疗康复的费用仅2万元”等诸多未尽事宜。20日下午,儿慈会在其新浪官微发布《说明》,称已接到民政部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超100万元善款将原路退回给捐助人。
社会公众对吴花燕的关爱,没能留住她的生命,令人遗憾。除此之外,98万元余款的去向问题,也让公众不能平静。据报道,吴花燕提交的《救助申请表》显示:“如申请人在善款有余时去世,善款应全部转捐给9958,用于救助其他患儿。”9958为吴花燕在“水滴公益”发起的募捐页面上也写有类似内容。此前儿慈会负责人表示:“按照惯例,没用完的善款经受助者家属同意,会转给其他救助对象使用。此前也有类似情况。”而最新声明,却一改往日的说法,其中有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因,也与公众广泛关注有关。
依据《说明》,原路退款是基于“超龄救助”违规而被责令妥善处理的结果。发起项目不在“救助范围”,原地解散,固然没错。然而有一个疑问仍未解开,即在项目发起合规,对于大比例善款未用于被指定的被捐赠人治疗的情形下,直接转捐,要不要捐赠人同意?
这涉及捐赠意愿和伦理。捐赠他人,自然属于慈善目的,但捐赠人的捐款意愿,该如何尊重和执行?对此,慈善法第57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余款能不能转捐,首先取决于“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有没有就余款去向作出约定。如果未约定,9958将其转捐,有法律依据。但是,这样操作与9958在“水滴公益”“微公益”启动的为吴花燕个人治疗捐款的定位相背吗?《救助申请表》特意写“如申请人在善款有余时去世,善款应全部转捐给9958,用于救助其他患儿”的规定,是否应以先征求捐赠人意见为前提?
“应全部转捐”成为被捐赠人认可后的义务,那么,这样一个涉及捐赠人捐款意愿、被捐赠人利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有具体被捐赠人的公开募捐,该不该在发起募捐时与捐赠人明明白白沟通后,清清楚楚在捐赠协议中明确下来呢?
慈善法第24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并须在募集开始前向民政部门备案。第55条规定,如果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综合起来看,就余款去向提前与捐赠人约定好,是法律本意,而不约定直接转捐,至少对于部分捐赠而言不妥,比如本意只想捐赠某人的。
9958募捐余款风波给规范慈善活动提了醒。避免同类争议,有办法,即把选择权清清楚楚地交给捐赠人。互联网平台募捐,技术无障碍——专门就剩余款项处理方式提供出多个选项,由捐赠人手动勾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