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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市场监管总局治理“被老板”现象
来源 :法制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22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针对近期备受诟病的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对被冒用人造成巨大法律风险的“被老板”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出了新的治理方案: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申请撤销冒名登记的,需本人亲自到场,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在经过登记机关的调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六个月之后,无异议申请等情况出现,就可以由登记机关核实撤销。
对此,业内法律专家评析指出,市场监管总局的《征求意见稿》若能最终通过实施,对于“被老板”现象,将会产生积极治理的作用,而且被冒用人的维权成本也会降低,侵权者也将受到惩罚。对于“被老板”问题,整治是必要的,但还需要从制度根本上防范与消除企业注册领域冒用他人信息问题的产生。
到现场提交三种证明材料 “被老板”“解套”有了指引
在北京做生意多年的唐女士,在东北四环某商业中心拥有三套住房和一个商铺,都交给了房屋中介公司进行出租。
今年3月初,她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自己公司的一些事宜,突然发现正在出租的住房和商铺,不知什么时候成为了8家公司的营业地址,更有甚者,其中的一套商铺名下居然挂着4家公司,而这些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毫无例外地指向了唐女士。
唐女士看过不少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造成麻烦的新闻,知道其中的厉害,就赶紧向工商部门提出撤销请求。
“这几个月我都跑了几十趟了,还没办清楚呢。工商部门要求我得提供很多证明,来证明‘老板不是我’。我想到法院打官司,可人家又不受理。”唐女士为此苦恼不已。
4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为深陷“被老板”泥潭苦恼的“唐女士”们,带来了解困的希望。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应当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
“明确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冒名登记的,须本人应到场并提供三种证明材料,这个规定对于整治‘被老板’乱象是非常有利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分析说,“它能填补撤销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操作规程的种种空白,不但让被冒用信息者申请撤销有了操作指引,也使得登记机关再无提出‘各种奇葩版本’证明的依据,对于梳理因为‘被老板’问题而引发的市场秩序混乱,起了‘定海神针’的作用。”
用“可以”代替“应当”提交材料 人性化降低被冒用人维权成本
从今年3月初为了申请撤销自己名下房产“莫名多出”的几家公司,唐女士在工商部门、派出所、社保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间,来来回回跑了几十趟了。
“没办法,登记机关的人说了,我得尽可能提供相应的资料来协助他们认定,如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开具的证明,证明身份证确属遗失;笔迹鉴定意见书,认定公司注册资料的签名确实系他人伪造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副教授王萍认为,从中央到各地方都在大力倡导“放管服”,力推老百姓办事“最多跑一次”的背景下,凭什么让“无辜躺枪”被冒用信息者,为了证明“我不是老板”而来来回回奔波呢?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鉴定费等等,都让被冒用信息者一方承担,实在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王萍说。
记者注意到,唐女士说的这几种证明材料,在《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变成了“非必要条件”。
除了要求“被冒用者本人到场”、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承诺书等硬性条件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非必要性条件,比如被冒用人可以同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冒用人“可以”而不是“应当”提供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这就降低了被冒用人的维权成本。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征求意见稿》,是想从实际操作层面,对监管机关调查处理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注册登记行为进行程序规范的有益探索,让被冒用者维权申辩有法可依,防止登记机关等多方推诿“踢皮球”,具有积极价值。
“本人亲自到场”还需商榷 “被老板”问题监管待细化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唐女士表示很赞成,期盼国家尽快出台法律制度来规范“被老板”乱象。但同时她也对《征求意见稿》第9条提出质疑。第9条规定,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应当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
唐女士认为“到现场”这种要求并不符合现实。像她这样平时公司业务非常繁忙,如今要申请撤销8家冒用自己身份骗取公司登记的,事必躬亲,精力和时间实在有限,根本应付不过来。
“我这种情况还好点,毕竟都在北京。可是如果不法人员盗用他人信息,在异地骗取注册登记公司的怎么办?有的1家,有的是十几家,有的在北京,有的在西藏、海南,跑得过来吗?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谁承担?”
对此,刘俊海建议,可以采用就近进行实名验证的方式来克服“天南地北”跑去证明的困境,具体做法就是由被冒用者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验证,再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系统交换到被注册地登记部门,进行核实验证,从而完成撤销。
高秦伟认为,《征求意见稿》还可以在细节上做得更好一点。比如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仍有许多期待落实和细化的地方。这两个部门可依托大数据平台,对身份证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和技术开发,一旦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现象,数据平台就会显示异常而报警。这在当前发达的数字互联网环境下,并非难题。相对于出台方便“被冒用信息者”维权的应对措施,从制度根本上来防范、杜绝“被老板”乱象才是问题关键。加强数据信息化制度保障就是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