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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贵重物品车内丢失 双方有错二八分责

来源 :法制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22

马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行程是北欧四国,旅游费用为13800元。旅行途中,当马先生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码头准备登船时,发现放于旅游大巴车内的行李丢失,领队和当地司机向警方报案后,通知旅游团按时登船。考虑到不影响整个旅游团行程,他按领队建议登上邮轮。因一直忙于沟通丢失物品事宜,后续行程草草结束。回国后,他多次与旅游公司沟通,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马先生将旅游公司诉至法庭,索要赔偿。

庭审中,马先生陈述,事发时他们在就餐,是登船前的就餐,时间很短,他的行李很大,平时不可能随身携带;对于护照、车钥匙、家门钥匙、存有私人照片等重要文件的笔记本电脑,之所以不随身携带,就是因为它们太重要了,怕带在身边丢了,觉得放在车上有司机看管反而更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报案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事发时系旅行社安排游客的用餐时间,且大巴车当时处于上锁状态。故在离开时间相对较短的情况下,旅游者将行李物品放置在大巴车内,符合客观情况且具有合理性。因大巴车司机擅自离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包括马先生在内的游客行李被盗,故马先生现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因此导致的相关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比例,法院认为,在出行前,旅行社即对游客进行了相关风险的告知,包括下车游览、就餐时,应自己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从报案记录以及马先生自己所列丢失物品清单的内容看,诸如护照、身份证等在出国旅行过程中必须随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马先生亦连同其他行李一并放置在大巴车内,人为加大了贵重物品丢失的风险。因此,法院判令旅游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马先生应承担20%的责任。

关于马先生主张的丢失物品损失,法院认为,因马先生未听从旅游公司的事先告知,未将身份证、护照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而导致的损失,其无权主张要求赔偿。其次,对于家门钥匙、车钥匙等一般情况下不宜携带出国旅游的物品来说,因该类物品丢失所导致的相关损失并非本案事件引发的直接损失,亦超出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故亦不应当计入损失赔偿数额。在马先生主张的丢失物品损失中,价值最高的为电脑中存放的30万张照片,但马先生就此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其丢失的电脑中确有该30万张照片存在以及具体的照片内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照片价值高达30万元,故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亦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旅游公司赔偿马先生财产损失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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