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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旅游中踩空摔伤协助送医 未尽全职担责两成
来源 :法制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22
2017年9月,张先生和配偶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日本本州旅行团。旅途中,旅游公司安排张先生入住了大阪郊区的旅馆,入住时,对旅馆内环境未作任何说明和提示。张先生于入住当晚,因客房门口灯光昏暗,在进门上台阶时踩空,当即摔倒在地,随后“地陪”叫来救护车,将他送到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由于语言不通、自身缺乏医疗知识,加之导游和地陪以语言不通、诊疗费及生活住宿费昂贵为由,劝他回国治疗,只让日本的接诊医院给他开了口服止痛药,并未做进一步治疗。
事后,张先生由导游和地陪陪同到了机场,但导游和地陪故意向航空公司隐瞒了张先生的病情,谎称其肌肉拉伤,张先生只好忍受剧痛乘机回国。到达机场后,导游便自行离开,张先生只能自己叫了120救护车从机场到医院就诊。张先生认为旅游公司在旅行中未尽到任何提醒责任,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通过张先生提交的摔伤现场的照片,能够较为清晰地看到其当时摔伤处的门框边缘以及不远处台阶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已查明的事实分析,张先生自述其摔伤的地点为进房间后上台阶时,且为踩空摔伤,但根据其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房间内的台阶距离门口尚有一段距离,步行至少在两步以上,且不存在张先生所述的灯光暗、无法看清台阶的问题,故由此可以判断摔伤系张先生自身原因所致。此外,从张先生摔伤后直至在日本当地就医的过程中,领队与导游均有协同,故在此期间内旅游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过,从张先生乘机回国直至前往医院就医这段路途中,旅游公司在明知旅游者所受伤情较重、无法自主行走的情况下,未采取妥当措施进一步协助其送医治疗,其行为存在一定过失。
据此,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对张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行走器具费等共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