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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新疆法院5年受理国家赔偿案419件 决定赔偿73件金额2350万元

来源 :法制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14

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办组织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至2018年,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419件,结案率100%。其中,自治区高院164件,各分、中院255件。在审结的419件案件中,决定赔偿73件,占17.42%,决定赔偿金额2350.09万元。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阿克拜尔·艾克拉木介绍,自治区各级法院在办理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国家赔偿案件时,加强沟通交流,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使公权力行使的错误得到及时纠正、损害得到及时弥补,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事,不断提升公正执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阿克拜尔·艾克拉木告诉记者,在新疆各级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涉及公安、检察、司法、法院等国家机关,案件类型包括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无罪羁押赔偿、错误执行赔偿,以及怠于履职赔偿。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存在程序意识不强、违反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怠于履行职责以及监督力度不够等情况。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司法机关存在处置不当且滞后的问题,既不予受理又不予答复。在生效赔偿决定履行中,也存在履行周期相对较长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情况,自治区高院一方面探索建立国家赔偿案件执行监督机制,加强自治区各级法院对赔偿义务机关尽快履行生效国家赔偿决定的督促工作,保障国家赔偿有效执行,一方面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司法机关更好履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彰显司法公正的温度。

据介绍,今后,自治区各级法院将继续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权保障力度、规制侵犯群众权益违法行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正当履职的正能量,推进“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依法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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