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信用中国(天津和平)>>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天津市:注意境外游纠纷种类多理缘由依法定责任
来源 :法制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08
近年来,境外旅游行业蓬勃发展,在带动旅游经济发展促进文化交流的同时,也导致境外旅游纠纷呈高发态势。随着寒假、春节假期的临近,境外旅游再成消费热点,《法制日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院受理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因身体损伤或死亡、财物丢失或受损要求赔偿,以及因旅行社违约导致旅游费用增加而要求退费等几类。记者从中选取了几起有代表性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期帮助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能够绕开风险,依法维权。
贵重物品车内丢失
双方有错二八分责
马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行程是北欧四国,旅游费用为13800元。旅行途中,当马先生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码头准备登船时,发现放于旅游大巴车内的行李丢失,领队和当地司机向警方报案后,通知旅游团按时登船。考虑到不影响整个旅游团行程,他按领队建议登上邮轮。因一直忙于沟通丢失物品事宜,后续行程草草结束。回国后,他多次与旅游公司沟通,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马先生将旅游公司诉至法庭,索要赔偿。
庭审中,马先生陈述,事发时他们在就餐,是登船前的就餐,时间很短,他的行李很大,平时不可能随身携带;对于护照、车钥匙、家门钥匙、存有私人照片等重要文件的笔记本电脑,之所以不随身携带,就是因为它们太重要了,怕带在身边丢了,觉得放在车上有司机看管反而更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报案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事发时系旅行社安排游客的用餐时间,且大巴车当时处于上锁状态。故在离开时间相对较短的情况下,旅游者将行李物品放置在大巴车内,符合客观情况且具有合理性。因大巴车司机擅自离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包括马先生在内的游客行李被盗,故马先生现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因此导致的相关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比例,法院认为,在出行前,旅行社即对游客进行了相关风险的告知,包括下车游览、就餐时,应自己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从报案记录以及马先生自己所列丢失物品清单的内容看,诸如护照、身份证等在出国旅行过程中必须随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马先生亦连同其他行李一并放置在大巴车内,人为加大了贵重物品丢失的风险。因此,法院判令旅游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马先生应承担20%的责任。
关于马先生主张的丢失物品损失,法院认为,因马先生未听从旅游公司的事先告知,未将身份证、护照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而导致的损失,其无权主张要求赔偿。其次,对于家门钥匙、车钥匙等一般情况下不宜携带出国旅游的物品来说,因该类物品丢失所导致的相关损失并非本案事件引发的直接损失,亦超出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故亦不应当计入损失赔偿数额。在马先生主张的丢失物品损失中,价值最高的为电脑中存放的30万张照片,但马先生就此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其丢失的电脑中确有该30万张照片存在以及具体的照片内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照片价值高达30万元,故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亦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旅游公司赔偿马先生财产损失5.6万元。
踩空摔伤协助送医
未尽全职担责两成
2017年9月,张先生和配偶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日本本州旅行团。旅途中,旅游公司安排张先生入住了大阪郊区的旅馆,入住时,对旅馆内环境未作任何说明和提示。张先生于入住当晚,因客房门口灯光昏暗,在进门上台阶时踩空,当即摔倒在地,随后“地陪”叫来救护车,将他送到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由于语言不通、自身缺乏医疗知识,加之导游和地陪以语言不通、诊疗费及生活住宿费昂贵为由,劝他回国治疗,只让日本的接诊医院给他开了口服止痛药,并未做进一步治疗。
事后,张先生由导游和地陪陪同到了机场,但导游和地陪故意向航空公司隐瞒了张先生的病情,谎称其肌肉拉伤,张先生只好忍受剧痛乘机回国。到达机场后,导游便自行离开,张先生只能自己叫了120救护车从机场到医院就诊。张先生认为旅游公司在旅行中未尽到任何提醒责任,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通过张先生提交的摔伤现场的照片,能够较为清晰地看到其当时摔伤处的门框边缘以及不远处台阶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已查明的事实分析,张先生自述其摔伤的地点为进房间后上台阶时,且为踩空摔伤,但根据其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房间内的台阶距离门口尚有一段距离,步行至少在两步以上,且不存在张先生所述的灯光暗、无法看清台阶的问题,故由此可以判断摔伤系张先生自身原因所致。此外,从张先生摔伤后直至在日本当地就医的过程中,领队与导游均有协同,故在此期间内旅游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过,从张先生乘机回国直至前往医院就医这段路途中,旅游公司在明知旅游者所受伤情较重、无法自主行走的情况下,未采取妥当措施进一步协助其送医治疗,其行为存在一定过失。
据此,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对张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行走器具费等共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