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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如何判处盗窃罪中非数额入罪情形下的罚金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08

盗窃罪的罚金判处,与盗窃行为入罪标准直接相关。以单一数额入罪的盗窃行为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以多次盗窃等情节入罪的盗窃行为(包括有盗窃数额但达不到入罪情形的)可按照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宜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案情

2017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蒲长才以拉车门方式窃得一面包车内的五六元人民币;2017年8月4日、5日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蒲长才以拉车门方式窃得一皮卡车内的五六元硬币;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蒲长才以拉车门方式窃得一面包车内12元硬币;2017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蒲长才以拉车门方式窃得一商务车内的70元人民币及已拆封的硬壳中华香烟一盒(不予鉴定)。2017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蒲长才。

裁判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蒲长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蒲长才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蒲长才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蒲长才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规定,盗窃罪的罚金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2倍以下判处,原判并处蒲长才罚金人民币3000元高于盗窃数额的2倍,违反了《解释》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蒲长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蒲长才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抗诉理由及出庭检察员意见,经查,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不以盗窃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其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况,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幅度内判处罚金。原审被告人蒲长才有多次盗窃的前科劣迹,且系累犯,原判判处罚金数额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故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文章关键字: 数额 蒲长才 罚金 盗窃罪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