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信用中国(天津和平)>>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天津市: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瑕疵交付违约责任的区别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08
开发商按期交付的房屋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但不具备约定其他情形的,属瑕疵交付不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瑕疵交付违约责任,而非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案情
2012年10月30日,王宇峰、王晓敏购买协信公司开发的商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2014年4月30日前,协信公司应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商铺交付使用。如未按期交房,逾期超60日,王宇峰、王晓敏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协信公司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承担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附件一平面图所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商铺为两个独立空间,每个独立空间各安装两扇门。合同签订后,王宇峰、王晓敏共交房款4080960元。2014年4月21日协信公司向王宇峰、王晓敏邮寄收房通知。2014年4月23日案涉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同年4月29日无锡市新区建设环保局发布案涉房屋可交付使用的通知。后王宇峰、王晓敏未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6年3月15日王宇峰、王晓敏发函协信公司,告知四间商铺仅安装两扇门,不符合约定标准,要求整改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协信公司收函后即整改,后双方于2016年7月1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王宇峰、王晓敏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协信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以408096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平面图,四间商铺应安装四扇门以满足各商铺独立使用、进出之功能,而四间商铺在整改前不仅大门数量有缺,位置亦与合同约定不符,故案涉商铺在整改前不符合交付条件。协信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判决协信公司向王宇峰、王晓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408096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判决后,协信公司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协信公司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高院裁定提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协信公司支付王宇峰、王晓敏889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