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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天津市:交通事故原因纷杂厘清关系按责赔偿

来源 :法制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08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员数量持续增长,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保护,是最基本的民生案件。2016年至2019年9月,福建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2.31万件,占民事案件的6.56%,位列民事案件收案数前五位。

为了警示驾驶人员依法驾驶、道路管理部门履职到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道路交通损害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各方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引导和帮助。《法制日报》记者从中挑选出4起案例,具体分析了法院如何根据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确定承担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也阐释了实践中颇有争议的“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因事故脱离本车能否要求交强险赔偿”的问题,对依法正确处理道路交通损害纠纷案件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车主放任酒驾出事故

朋友对簿公堂讨说法

2014年3月30日凌晨,黄某某将自己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交由朋友林某某驾驶,并与另外两人共同乘坐车内。在行驶途中,车辆正面碰撞由杜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林某某、黄某某受伤(另外两人分别死亡和受伤,已另案处理)及两车损坏等后果。

事故发生时,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31mg/100m1,为醉酒驾车。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等3人正常乘坐车辆,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黄某某经治疗与恢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二级伤残附加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2039417.29元。

黄某某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损失70%的责任。林某某则认为黄某某明知其醉酒还提供车辆驾驶并乘坐车内,对造成事故存在重大过错,请求70%损失由双方承担各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多种因素聚合形成,其中往往有根本原因起主导作用,本案中林某某的醉驾就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而黄某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林某某饮酒仍由其驾车并乘坐,势必增加事故风险和自身损害概率,双方的过错共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

因此,林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车直接导致发生本案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系事故车辆车主,明知林某某已处醉酒状态,仍将车辆交由林某某驾驶并乘坐车内,对交通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可酌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适当减轻林某某一方的责任。

经湖里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厦门中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后作出终审判决:林某某承担黄某某各项损失的55%共计1054579.51元,其余诉讼请求均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文章关键字: 事故 交通 道路 纠纷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