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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车主放任酒驾出事故 朋友对簿公堂讨说法

来源 :法制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06

2014年3月30日凌晨,黄某某将自己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交由朋友林某某驾驶,并与另外两人共同乘坐车内。在行驶途中,车辆正面碰撞由杜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林某某、黄某某受伤(另外两人分别死亡和受伤,已另案处理)及两车损坏等后果。

事故发生时,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31mg/100m1,为醉酒驾车。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等3人正常乘坐车辆,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黄某某经治疗与恢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二级伤残附加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2039417.29元。

黄某某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损失70%的责任。林某某则认为黄某某明知其醉酒还提供车辆驾驶并乘坐车内,对造成事故存在重大过错,请求70%损失由双方承担各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多种因素聚合形成,其中往往有根本原因起主导作用,本案中林某某的醉驾就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而黄某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林某某饮酒仍由其驾车并乘坐,势必增加事故风险和自身损害概率,双方的过错共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

因此,林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车直接导致发生本案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系事故车辆车主,明知林某某已处醉酒状态,仍将车辆交由林某某驾驶并乘坐车内,对交通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可酌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适当减轻林某某一方的责任。

经湖里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厦门中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后作出终审判决:林某某承担黄某某各项损失的55%共计1054579.51元,其余诉讼请求均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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