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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警示!开车看手机撞死行人获刑

来源 :法制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06

2015年9月18日17时许,范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同集路某施工路段,先后碰撞推着婴儿车的行人饶某及赵某,造成饶某、赵某母婴4人当场死亡。范某某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范某某驾车在施工路段超速行驶且驾车时持手机低头观看微信,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误踩油门造成事故,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饶某、赵某母婴四人不负事故责任。此外,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交强险和50万元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另查明,事故路段的管理部门为市公路局,路段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为百城公司,百城公司将改造工程三标段发包给地山公司,地山公司又将道路照明及施工期间照明工程发包给宏光路灯厂施工。同时,事故发生地点在勇泉公司门口路段,该路段的人行道被灌木等绿化植被占用,行人无法通行。

死者的6名继承人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范某某、保险公司、市公路局、勇泉公司、百城公司、地山公司、宏光路灯厂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20926元。此案经思明法院一审后又上诉至厦门中院。诉讼中,保险公司经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先行赔付了交强险的责任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勇泉公司门口人行道被绿化植被占用,致使本案受害人无法通行而行走机动车道,与勇泉公司及在事故路段进行施工建设的百城公司、地山公司、宏光路灯厂行为无关。而范某某超速行驶观看手机微信,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市公路局对道路管理维护存在缺陷,致使本案受害人无法通行而行走于机动车道,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

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本案扣除交强险责任外的各项损失,范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90%共计2163397.4元(保险公司对范某某的赔偿责任在5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市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的10%共计3514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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