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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警示暗管偷排废水承担污染损失费314万元
来源 :法制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27
11月18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判决支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缙云县南河电镀厂及相关人员承担污染损失费等共计314万余元。
2018年5月,好溪缙云段发生大面积溪鱼死亡事件,引起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经查,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污水处理工人王某甲按照投资人王某指示,将厂内未经处理的含氰化物等工业废水70吨,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放到好溪,造成水域污染,大量水生动物死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审查及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于2019年6月4日向丽水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承担污染损失费共计314万余元,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因本案标的额达314万余元,为防止被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缙云县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向丽水中院申请公益诉讼财产保全。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尝试申请财产保全。
7月26日上午,该案在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某、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及诉讼代理人在丽水中院的召集下,通过证据交换,明确质证要点和争议焦点。
8月6日上午,该案在丽水中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缙云县检察院申请缙云县水利局执法工作人员陈某出庭作证,就死鱼打捞回收总体情况,污染事故调查报告、笔录制作过程等内容向法庭作出阐述。该案由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突破了以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传统模式。
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各被告就下列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一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隐名合伙投资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该案隐名合伙人虽未参与经营管理,但参与了盈利分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二是关于员工王某甲排污的行为是否由雇主承担责任的问题。虽然王某甲偷排污水是受该厂投资人的指使,但其明知污水直排会造成环境污染,仍然盲目听从指派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损害后果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投资人王某和污水处理工人王某甲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现仍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故本案在缙云县看守所宣判,缙云县南河电镀厂及相关人员被判令赔偿污染损失费等共计3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