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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注意肇事莫逃逸 承担事故全责还可能被拘留

来源 :北方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28

天津北方网讯:说到肇事逃逸,一般人能想到的违法者都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在公安交管部门日前公布的一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中,肇逃者是在道路上逆行驾驶非机动车引发事故。公安交管部门提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逃逸不但要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罚款2000元以下,并可能拘留15日以下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对受害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逆行骑车肇逃 两项违法

2019年1月10日11时34分,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勤俭道西侧非机动车道左侧逆向行驶时,遇到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孙某同车道顺行至此,两车车筐处相撞,造成潘某倒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逃逸。

公安交管部门调查确认,孙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2项法律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二是第七十条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事发当天,公安交管部门就根据相关证据,将孙某查获归案。

不管驾什么车 肇事逃逸担全责

经对当事各方违法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分析,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孙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未按法律规定靠道路右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市公安交管局事故支队相关负责交警介绍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孙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对潘某因事故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驾驶非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能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文章关键字: 公安 部门 交通 道路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