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信用中国(天津和平)>>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天津市:被执行人与“老赖”的区别需要理清
来源 :光明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19
被执行人与“老赖”有着不小的区别,此事的网红效应,可有助于公众了解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人们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和身份为原告和被告。此时,当事人能否胜诉尚属于未知数,需要法庭审理后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在审理阶段,孰是孰非尚无定论,还不能武断地称某一方系失信者。即便某一方具有明显耍赖、拖延履行合同义务等情节,其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老赖”。
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某个人被认定为“老赖”,其名誉不仅受到贬损,且其行为应受到限制,不能正常享受乘坐飞机、高铁等生活便利,不得有高消费,甚至有可能被拘留罚款。因此,认定某个人系法律意义上的“老赖”理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老赖”,这既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无利于维护公众的安全感。
当法院的生效裁判克以某人应承担相应义务时,其在一定意义上就属于“败诉方”。但此时,其依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老赖”,只是单纯的“败诉方”。不过,从道德层面角度看,其如果不积极主动地履行生效裁判克以的义务的话,已经属于应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老赖”。
当“胜诉方”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败诉方”的身份已经转变为被执行人。此时,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话,尚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会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当其具有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情形的。则将被认定人失信被执行人,即法律意义上的“老赖”。
也就是说,如果王思聪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分批履行义务的话,其也就不会沦为“失信老赖”。假使其对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持逃避、规避态度,拒不履行的话,无疑将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限制消费等约束,甚至可能被拘留、罚款。
由此可见,虽然被执行人未必就是“老赖”,但从被执行人到“老赖”只有一步之遥。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今天,人们理当树立对法律的敬畏,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呵护自己的信用记录。如果毫无规则和诚信观念,漠视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终将沦为声名狼藉的“失信老赖”,寸步难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