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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警方提示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又一辱警人员被拘?
来源 :关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06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对于很多人来说在微信朋友圈上随手上传一段文字、几张照片、几个小视频、发表观点相互评论是最正常不过的事,但是在自己微信圈里真的就能“口无遮拦”吗?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都对网络违法加强管理,一旦发现利用网络平台攻击他人的违法行为,将严惩不贷。已有很多违法行为人为此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不,关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又遭到一名交通违法驾驶人在微信里“辱骂”,当事人图嘴上一时痛快,却换来5日拘留的处罚。
2019年6月27日上午10时许,家住安顺市镇宁县袁某(男,现年39岁)驾驶贵EX6***小型货车违法停放在关岭县龙潭街道大岩路段,负责该路段巡逻执勤的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巡逻警力巡逻至此,发现该违停车辆,经过喊话,该车未驶离,执勤交警依法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之后,驾驶人袁某发现自己驾驶的车辆被张贴违停告知单后,马上拿出手机一边拍摄告知单一边辱骂交警,并发布到自己的手机微信群。
视频传开后,有人就向关岭交警大队举报,大队领导立即向县公安局领导汇报,县局网安大队、督察大队及时介入调查,指定由关索派出所经办此案,落地查人。
6月30日,关索派出所办案民警很快锁定了辱警嫌疑人袁某,并对其依法传唤调查询问,袁某承认自己违法停车并在微信群辱骂交警的违法事实。
对于袁某这种不理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袁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上公然辱骂他人的,应处以500元以下罚款,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应处5至10日拘留及500元罚款。如果在网络上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信息,浏览量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要负法律责任。
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正当方式提出。采取网络辱骂等方式,是明显不妥当不理智的行为,甚至还会因此触犯法律,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