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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和平区为支持复工复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通知
来源 :和平区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30
和平区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提供金融服务通知
(第4期)
为帮助和平区复工复产的中小向微企业解决疫情防控期间资金困难,和平区金融局携手驻区金融机构,守望初心、勇担使命、共克时艰,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助力实体经济复工复产,联合推出多款具有针对性的融资产品,我们倾心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请您结合自身实际和需求,选择适合于您的融资产品和服务。同时,获得贷款且注册在和平区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和平区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和平区金融局联系人: 陈 刚13821115791
柳 曦13920100090
和平区金融工作局公众号 和平区金融局
2020年3月25日
国寿财险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健康险保障保险方案
为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天津市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复工复产,推出员工保障,提供员工福利,我司为复工复产企业推出团体健康险及团体意外险保障方案。
一、团体健康险
使用法定传染病危重症保险(团体版)并附加法定传染病附加身故保险、健康保险附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承保,详细方案见下表。
健康险保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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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方案一 |
方案二 |
方案三 |
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危重症保险 |
8000元 |
10000元 |
12000元 |
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 |
200000元 |
300000元 |
500000元 |
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
3000元 |
3000元 |
3000元 |
价格 |
50元/人 |
80元/人 |
150元/人 |
保险期间 |
1年 |
保险责任说明:
1.等待期均为14天
2.如投保前未出现发烧、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可投保本产品。
3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罹患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危重症责任,法定传染病身故责任以及疾病住院津贴责任。
4.住院津贴为50元/天,最多给付60天。
5.投保人须为在天津当地注册团体或符合保监会2015年14号文件中“异地投保”相关要求的团体。且为非明确接触新冠状肺炎及感染、疑似人员的企业、公司。
6.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有雇佣关系的员工,职业类别为1-4类,符合条件的75%以上员工必须全部投保。
7、法定传染病危重症保险(团体版)危重症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休克;
(2)呼吸衰竭并持续机械通气的;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的。
8、健康保险附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保险责任要求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欢迎垂询:95519或400895519
国寿财险小微企业责任险承保方案
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从疫情防控需求出发,国寿财险筛选了部分责任险产品进行升级,范围扩展了传染病责任险,全方位为复工企业人员提供保险保障。欢迎垂询:95519或400895519
一、雇主责任险
1.参保人员:
针对所有企业,16-65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在职员工,提供员工保障,化解雇主责任、提供员工福利。
2.适用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A》
《雇主责任保险(A)附加传染病扩展保险条款》
3.保障内容:
保障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以及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工作中因患传染病而导致死亡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保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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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方案一 |
方案二 |
方案三 |
特别约定 |
雇员在工作期间或者上下班路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责任 |
10万 |
20 |
30万 |
1.附加法定传染病责任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工作中因患新型冠状病毒而导致死亡的赔偿限额为方案中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因患除新型冠状病毒外其他的传染病而导致死亡的赔偿限额为500元。2.医疗费用责任每次事故每人免赔100,100%赔付,住院津贴责任免赔3天,每天100元,最长保障180天。3.保险期限一年。 |
雇员在从事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罹患新冠肺炎传染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责任 |
5万 |
10万 |
1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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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医疗保障责任 |
1万 |
2万 |
3万 |
|
雇员住院津贴保障责任 |
100元 |
100元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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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 |
100元/人 |
200元/人 |
300元/人 |
二、餐饮经营者责任保险
1.适用企业:依法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
2.餐饮经营者责任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范围相符的食品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附加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存在消费关系的第三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感染法定传染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住院补贴;
(二)在保险期间或其届满后180天(含)内死亡第三者的死亡赔偿金。
4.方案
营业面积(平米) |
100以下 |
100-300 |
300-500 |
500-1000 |
1000-2000 |
|
餐饮经营者责任 |
累计责任限额(万元) |
100 |
200 |
300 |
500 |
800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 |
50 |
100 |
150 |
200 |
400 |
|
每人责任限额(万元) |
10 |
10 |
1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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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法定传染病 |
累计责任限额 |
20 |
30 |
30 |
30 |
30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10 |
10 |
10 |
15 |
15 |
|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
2 |
2 |
2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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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费(元) |
1800 |
2800 |
3800 |
4800 |
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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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免赔:每次事故免赔500或损失金额10%,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每人医疗免赔:100元,100%赔付。2.特别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含1万元医疗费用.3.特别约定:附加法定传染病责任: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工作中因患新型冠状病毒而导致死亡的赔偿限额为方案中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因患除新型冠状病毒外其他的传染病而导致死亡的赔偿限额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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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险小微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方案
基础保障 |
保险标的 |
最高赔偿限额 |
保险期间 |
投保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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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基本险 |
固定资产 |
10万元 |
6个月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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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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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地点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以及由于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应政府要求停工停产,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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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
每日费用最高赔偿限额 |
赔偿期限 |
累计赔偿 限额 |
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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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A |
3500元 |
30天 |
10万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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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B |
7000元 |
30天 |
20万 |
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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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C |
10000元 |
30天 |
30万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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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方案适用从业人数30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
主险部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已高者为准。
营业中断及营业中断保险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A: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天。
该险种限投保一份
(1)本保单仅承保建筑物结构仅限钢混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建筑物,其他建筑结构及简易建筑或露天财产,本保单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单亦不承保仓储业、家具厂、纺织业、竹木材、纸、藤棕、塑料制品制造业和位于批发市场的标的,上述行业若投保,本保单不承担财产损失的保险责任。
(2)本保单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3)本保单附加放弃比例分摊条款;
(4)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已高者为准。
(5)本保单营业中断仅承保因火灾、爆炸、雷击、空中物体坠落导致财产受损无法营业,以及保单载明的营业场所内有人确诊罹患法定传染病而被政府部门要求或强制停产停业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免赔3天。
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承保因受到中断从而导致在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支出,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责以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是保险人承担本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由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内被确诊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进行封闭或隔离。
被保险人应在完全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复工的条件后准时进行复工,本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因未满足复工条件而擅自复工或者复工后因违反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指令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也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未复工前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本企业营业场所或周边区域确诊法定传染病,应政府强制要求停工、停业或封闭隔离,企业停工停产所导致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损失,按照(方案A:0.35万/天、方案B:0.7万/天、方案C:1万元/天)给予定额赔付,免赔3天,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方案A:10万、方案B:20万、方案C:30万),最高赔付30天。
本保单保险期限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