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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民营经济的八项措施(试行)(津和检〔2020〕1号)

来源 :和平区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16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

服务民营经济的八项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检院、市、区委和市检察院工作要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法高效妥善办理涉企案件,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保护企业正常经营,促进发挥民营企业在防疫、治疫上的重要作用,按照市检察院《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措施》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挥司法职能优势,凝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合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民营经济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及时掌握涉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销售伪劣防控药品、器械及其他疫情防控材料等违法犯罪信息。加强与楼宇办、工商联的对接沟通,主动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时收集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需求及建议,迅速精准提供检察公共服务产品,全力支撑民营企业抗击疫情渡过难关,为保障促进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高效运行对外窗口,建立民营企业涉疫情案件绿色通道。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因疫情防控可能引发的社会群体矛盾、行政争议、劳动纠纷等信访案件;进一步规范热线接听制度,保障服务热线畅通,推动网上信访工作,引导民营企业通过非接触方式反映诉求、查询案件进展、申请法律咨询等;对于因疫情因素导致申请监督期限超期的,依法予以顺延,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行使;案件管理大厅做好窗口值班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涉疫案件及时受理、安全快速办理以及一体化办案系统的有序运行。

三、充分落实宽严相济,着力减轻司法办案对疫情防控影响。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人员涉嫌犯罪的,特别是涉及生产、销售具有防护性能产品的企业,以有利生产、有利疫情防控为原则,充分考虑防疫期间相关物资短缺等实际情况,审慎采取对企业涉案人员的羁押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不涉案的企业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予以解除;对于生产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出现与防疫无关犯罪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缓刑建议,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处理给企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犯罪案件,要做好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依法办理。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诈骗、盗窃企业财物、侵占企业财产犯罪;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犯罪;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材料等犯罪。对造成影响疫情防控顺利进行、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涉及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生活物资保障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切实考虑不可抗力和具体情况,以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恢复生产大局为重,兼顾疫情防控用品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问题。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规定,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单位处理的案件,建议执法机关合理、审慎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法院执行的涉上述企业案件,积极建议法院慎用强制执行措施。

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重点关注野生动物保护、农贸市场管理、垃圾处理、市场经营秩序、医疗卫生用品供应等领域公益保护情况及安全风险,注意发现其中的公益诉讼线索。对监管中发现的漏洞,及时向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对执法对象涉及民营企业的,从防疫工作需要及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出发,在严打严控的同时,兼顾防疫物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问题,合理、审慎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角度出发,努力发现并建议执法单位对民营企业轻微的苗头性问题积极作为、正确引导。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运用枫桥经验,做到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七、积极拓展法治宣讲渠道,多形式开展法律政策宣讲。整合线上线下宣传载体,充分利用我院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开展“无接触”“无聚集”式法治宣传,大力宣传党中央、市、区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典型案例;结合办案情况,对疫情防控中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及时解读相关法律政策,必要时主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努力让涉案民营企业感受到保护力度和司法温度。

八、主动提供检察支持,扎实开展涉企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落实定点联系企业机制,发挥我院派驻楼宇干部履行对派驻楼宇疫情防控的指导、督促、检查职责,主动了解企业需求,收集矛盾线索,及时调处和化解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企业用工、生产、经营等矛盾纠纷。对企业运转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帮助企业做好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及时提供检察支持,引导企业和相关部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为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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