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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沐(足)浴行业经营服务技术指南的通知(津商服务〔2020〕4号)
来源 :和平区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15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沐(足)浴行业经营服务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区防控指挥部,市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沐(足)浴行业经营服务技术指南》,经市防控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沐(足)浴行业
经营服务技术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各沐(足)浴行业企业须遵守市场监管、卫生、公安(治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落实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根据本指南制定具体防控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工作要求,提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企业要以门店为单位,准备能够满足经营活动的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消毒洗手液、额温枪、空调系统专用清洗消毒剂、液等防护用品,备足顾客应急所需口罩。加强防疫物资储备。
(三)科学佩戴口罩,按照《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津新冠防指〔2020〕216号)中有关规定佩戴口罩。
(四)遇有疫情病例或传播者,果断采取封控等措施,对污染场所全面终末消毒。尽最大可能降低感染、传播风险。
(五)企业主体自身未做好防疫准备的不准许营业。
二、员工管理
(一)外省市返津人员管理,严格按照我市疫情防控规定执行。
(二)各经营单位要组织所属员工申领“健康码”,在严格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佩戴口罩等前提下上岗,及时掌握员工健康情况。要求所有员工不得隐瞒自身病情,对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人员要及时就医及排查,并与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等报备,暂不返岗。
(三)要做好员工防疫防护知识培训,增强员工自我防范意识。
(四)员工上岗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必须进行洗手消毒,在操作前后、进食前、如厕后洗手,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卫生,废弃口罩破碎后放入专门垃圾桶内。
(五)员工与顾客、员工之间、顾客与顾客交谈沟通应保持社交距离。在可能与顾客近距离接触时,要注意采取防护。
三、顾客管理
(一)进店顾客必须严格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制备顾客信息登记表,对进店所有顾客,安排专人进行包括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登记,并将信息登记表妥善保存。
(二)如发现消费者有发热(体温超过37.3℃)、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劝离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不听从劝阻的要及时报警。
(三)进店顾客,除正在洗浴过程外,应全程佩戴口罩,进店后必须进行手部、鞋子消毒清洁。
四、经营场所管理要求
(一)要严格通风,经营场所要具备与室外通风条件或换新风设施,营业时间内要增加通风换气的频次,确保店内场所空气流通。空调等通风系统使用应参照《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夏季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指南》(津新冠防指〔2020〕215号)执行。
(二)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对公共区域定时消毒,每天3—4次,并作好消毒记录。每天两次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使用带盖垃圾桶。保洁人员工作时须佩戴一次性橡胶手套,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
(三)经营场所内有公共卫生间的,应每日打扫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并为顾客提供洗手液或消毒用品,保持空气流通。
(四)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市、区等相关部门要求,可随时暂停经营。
五、经营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要求
(一)要严格消毒,按照规范使用消毒液体,避免消毒液体接触到顾客皮肤。
(二)顾客使用过的座椅、休息按摩床等设施要一客一消毒,床位应拉开1米间距。
(三)所有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包括浴衣、毛巾、拖鞋、餐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建议顾客自带毛巾、浴巾、拖鞋等物;床单、枕套、被套、垫巾等每天更换清洗消毒,保持卫生清洁。
(四)修脚捏脚毛巾要专用,一客一换并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其进行消毒清洁处理。
(五)更衣箱一客一清洁、消毒。